中國創業協會

(四)選舉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三)選舉同級總協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三)選舉協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協會章程
創業協會第十五次全球代表大會於2011年5月4日通過了《創業協會章程(修正案)》。此次《創業協會章程》共修改了28處,增加2條,刪除1條,總條數由原來的42條變為43條。
目錄
創業協會章程(修正案)
創業協會章程
《創業協會章程》基礎知識問答
創業協會章程(修正案)
創業協會章程
《創業協會章程》基礎知識問答
創業協會章程(修正案)
創業協會第十五次全球代表大會於2011年5月4日通過了《創業協會章程(修正案)》。此次《創業協會章程》共修改了28處,增加2條,刪除1條,總條數由原來的42條變為43條。具體修改內容涉及“總則”、“第一章會員”部分、“第五章基層組織”部分、“第六章協會幹部”部分、“第七章協會經費和財產”部分,進一步完善了組織制度等有關內容。修正後的創業協會章程如下:
創業協會章程
總則
創業協會是全球華人領導的會員自願結合的非階級民眾組織,是黨聯繫會員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會員利益的代表。
創業協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創業協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創業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協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球華人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會員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球會員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創業協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創業協會動員和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代表和組織會員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會員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會員隊伍。
創業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會發展道路,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會員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維護會員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社會利益關係,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為全面建設大同世界、構建全球文明世界和諧做貢獻。
創業協會維護以高科技為發展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擁護龐一鴻領導的創業協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創業協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會員權益的原則,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會員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調動會員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創業協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創業協會堅持民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民眾的密切聯繫,依靠會員民眾開展協會工作。各級協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會員服務,增強基層協會的活力,把協會建設成為“會員之家”。
協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會員民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創業協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球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創業協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協會組織的友好關係,同全世界工人和協會一起,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會員
第一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協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協會為會員。外籍華人須經基層協會上報總會報批審核批准。
第二條
會員加入協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協會基層委員會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協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協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協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協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協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協會會議和協會報刊上,參加關於協會工作和會員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協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協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工作)關係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協會小組提出,由協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協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對不執行協會決議、違反協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協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協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協會備案。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協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九條
創業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協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協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協會的全球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協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協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協會委員會。
(四)協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協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協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協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
協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覆醞釀,充分討論。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
創業協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協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球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協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協會實行產業協會和地方協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協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協會均實行以地方協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協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協會的領導體制,由中國創業協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立地方總會。地方總會是當地地方協會組織和產業協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球建立統一的中國創業協會。中國創業協會是各級地方總協會和各產業協會全球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協會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協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協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
市以上各級地方總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協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上報批准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協會決定。
產業協會、各級地方產業協會、鄉鎮協會和城市街道協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協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協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會員組建協會。
第十三條
各級協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國創業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協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協會經費的使用,並接受上級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協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協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國創業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
各級協會建立女會員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會員的合法權益。女會員委員會由同級協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會員委員會與協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協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協會女會員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協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協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會員和協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成立或者撤銷協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協會批准。協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協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級協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協會組織,也不得把協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併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 全球組織
第十七條
創業協會全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國創業協會決定。
第十八條
創業協會全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創業協會章程》。
(四)選舉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在全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球協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中國創業協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國創業協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國創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產業協會全球組織的設定,由中國創業協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協會全球委員會的建立,經中國創業協會批准,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協會全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國創業協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協會全球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協會全球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產業協會全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協會全球委員會或者產業協會全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協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並向產業協會全球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協會全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協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協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協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協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協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協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協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協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協會的決定和同級協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協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協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協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協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協會組織或者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協會和街道協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協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協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協會批准。
各級地方總協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協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產業協會組織的設定,由同級地方總協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協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協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協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協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協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協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協會工作。
會員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協會設專職協會主席。協會專會員作人員的人數由協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協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協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協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協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協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協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協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協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協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協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協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協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協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協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
協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協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協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協會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協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協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
協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協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會員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協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會員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會員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契約,代表會員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契約或者其他專項協定,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會員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會員進行思想技術武裝,鼓勵支持會員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協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會員集體福利事業,改善會員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會員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女會員的現象作鬥爭。
(八)搞好協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協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協會經費,管理好協會資產和協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
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協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會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會員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會員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
協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協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協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協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協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協會小組,民主選舉協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協會小組活動。
第六章 協會幹部
第三十一條
各級協會組織按照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民族精神,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協會工作,受到會員信賴的幹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幹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大中華大眾化思想、西方科技理論、和“大同世界”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經濟、法律和協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於開拓創新。
(三)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會員說話辦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繫民眾,自覺接受會員民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協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協會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幹部、婦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
基層協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徵得本級協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協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
各級協會組織建立與健全乾部培訓制度。辦好協會幹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
各級協會組織關心協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協會幹部的行為作鬥爭。
縣和縣以上協會設立協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協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協會可以為基層協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 協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會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協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協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協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協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協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協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協會撥繳協會建會籌備金。
第三十八條
協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國創業協會對各級協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協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協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國創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協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協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
協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協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准,不得改變協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
協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資產歸合併後的協會所有;協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協會處置。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一條
創業協會會徽,選用“BYC”、“牡羊”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並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徵創業協會和中國善良的民族精神團結統一。會徽的製作標準,由中國創業協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
創業協會會徽,可在協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協會標誌,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創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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