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銀川晚報社委員會工作規則

(七)黨委會在討論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 (九)對黨委會形成的決議,黨委委員須無條件執行,個人無權更改。 (十)黨委會的議題由報社黨委辦公室匯總,由辦公室主任提出安排建議方案,報黨委書記審定。

一、議事決策原則
(一)堅持與中央、自治區和銀川市委保持高度一致。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維護黨中央、自治區和銀川市委的權威。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積極探索、開開拓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三)堅持立黨為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始終把民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全局性決策範圍內的工作,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策”的原則處理。
(五)堅持依法開展工作。
二、議事決策範圍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和銀川市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結合報社實際,研究提出貫徹實施意見,並檢查落實
(二)研究決定涉及報社改革、發展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報社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預決算方案和重大投資、重大經營戰略等重大事項。
(三)研究決定報社辦報、辦網和宣傳輿論導向、重大戰役報導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決定報社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項。
(五)研究決定報社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研究決定幹部的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討論審議報社內設機構的設定、調整;研究決定勞動人事有關問題
(六)聽取報社各中心、部室及下屬公司的工作匯報,並就所請示事項作出決定。
(七)研究決定應由黨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黨委會議制度
(一)黨委會議定於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召開一次,如有急需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黨委會議的議題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收集並匯總後報黨委書記審定。每次會議議題,提前一至兩天通知每個成員(特殊情況例外)。
(二)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託副書記主持。
(三)黨委會出席人員為黨委全體委員,可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四)討論重大問題,必要時可以召開黨委(擴大)會議,由黨委書記確定列席人員範圍。
(五)黨委會須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應會前請假,如對研究議題有建議和意見的,可在會議召開前提出.
(六)黨委會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程式。凡提交的議題,有關部門事先應作好充分分析論證和調查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黨委有關分管成員要親自參加調查研究,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不少於兩個可供比較的方案。需黨委會決策的重大方案,一般應事先廣泛徵求意見,有的還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討論評估,然後再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
(七)黨委會在討論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討論後,由會議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策意見,提請會議表決。對重大問題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黨委成員半數方可形成決議。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列席會議人員有權發言,無權表決。
(八)黨委會表決方式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舉行。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
(九)對黨委會形成的決議,黨委委員須無條件執行,個人無權更改。個人或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行為。黨委委員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因故缺席,可由黨委書記、副書記或委託有關人員事先徵求意見,會後通報情況。
(十)黨委會的議題由報社黨委辦公室匯總,由辦公室主任提出安排建議方案,報黨委書記審定。凡提交黨委會討論的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應事先溝通協調,形成初步方案,並徵得黨委分管成員同意;議題主辦部門應提供簡要的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匯報要點、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對所提問題的解決辦法的建議或方案,由黨委分管成員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匯報。
(十一)黨委會議題的安排應適量,一般不增加臨時議題,每項議題都應明確匯報人。需要提請會議討論的檔案或材料,必要時由黨委辦公室提前分送每位黨委委員閱知。
(十二)凡提交黨委會討論的幹部問題,報社人事部門應根據要求事先組織考察並提交考察材料。黨委會討論任免幹部時,不搞臨時會議。黨委會討論任免幹部事項要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情況介紹,在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逐個進行表決,以黨委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志的意見形成決定。對於意見分歧較大或重要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有關問題,責成有關部門及時查清。
(十三)每次黨委會應完整、準確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一般設兩人。凡會議決定的事項,應及時整理形成會議紀要。黨委會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關於幹部任免和少數不宜公開的事項,可不發會議紀要或紀要時省略。黨委會決定的問題,未經批准公開的,黨委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十四)對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黨委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四、決策執行監督
(一)黨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會作出的決定,由黨委委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二)黨員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委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新的情況需要複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後,可在黨委會上複議。但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黨委會會議決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三)黨委會形成的決議和檔案,凡可以傳達的,經批准,應及時傳達到規定的範圍。
(四)黨委書記負責黨委會重要工作的協調,副書記和其他委員負責分管工作的協調,也可受書記委託協調有關工作事宜。對跨部門或職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委員難以協調的,應及時向黨委書記報告,提交黨委有關會議協調落實。
(五)黨委會內部要加強經常性溝通,交流有關工作和決策情況,通報有關重要制度的制定、工作部署、工作進度及其他情況。
(六)報社有關部門對黨委的決議、決定,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有關工作的督查。
五、檔案傳閱審批
(一)以報社名義上報銀川市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要報告、請示由黨委書記審簽;涉及全報社工作的檔案,幹部的任免、提名、推薦、表彰決定和重大投資決定等檔案,由黨委書記審簽,也可由黨委書記委託副書記或分管領導審簽。
(二)黨委委員傳閱檔案時,應該發表具體意見。對黨委領導成員批辦的事項,黨委辦公室要及時轉辦並督促落實;對重要批示,應及時向其他領導成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反饋。
(三)凡屬報社閱知性檔案,須自上而下傳閱;凡屬辦理性檔案,須自下而上傳閱,分管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再上報黨委書記。
六、黨委委員工作要求
(一)黨委委員應以身作則,廉潔自律,雷厲風行,自覺維護、樹立黨委的權威。黨委書記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黨委委員應積極建言獻策,建立工作聯動機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發揮黨委在報社工作中的核心領導作用。
(二)黨委委員要始終堅持民眾路線,密切聯繫民眾,經常了解民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利和權益,做好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解決民眾來信來訪問題。
(三)充分發揮黨員和民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報社改革和發展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四)建設學習型黨組織,把黨委中心組學習作為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的重點,學理論,議大事、謀全局、出思路、不斷提高中心組學習的效果。
(五)貫徹落實深入基層調研製度。黨委委員應傾聽民眾呼聲,著力將對報社改革發展有促進作用的好意見、好建議收集上來,研究制定科學可行的實施方案。
(六)黨委委員外出,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向黨委書記遞交請假條,並由黨委書記批准後方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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