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全文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
出席這次全會的有,中央委員199人,候補中央委員164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黨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層同志和專家學者也列席了會議。
全會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作了重要講話。
全會聽取和討論了習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託作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習近平就《決定(討論稿)》向全會作了說明。
全會充分肯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認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際形勢錯綜複雜,國內改革發展任務極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一中、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團結帶領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牢牢把握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保持戰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動各項工作,注重從思想上、制度上謀劃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的戰略性、全局性、長遠性問題。中央政治局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創新巨觀調控思路和方式,積極破解經濟社會發展難題,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定不移反對腐敗,有效應對各種風險挑戰,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打開新局面。
全會高度評價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認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全會提出,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
全會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全會強調,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這就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完善立法體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式,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全會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暢通立法、執法、法務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
全會強調,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保證黨確定依法治國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工作機制和程式,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緊緊圍繞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依法保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權益。加強涉外法律工作,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
全會分析了當前形勢和任務,強調全黨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審時度勢、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推進改革發展的戰略定力,又要敏銳把握國內外環境的變化,以釘釘子精神,繼續做好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工作,繼續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別是幫扶困難民眾工作,繼續做好作風整改工作,繼續做好從嚴治黨工作,繼續做好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工作,為明年開局打好基礎。
全會按照黨章規定,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馬建堂、王作安、毛萬春為中央委員會委員。
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東生、蔣潔敏、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開除黨籍的處分。
全會號召,全黨同志和全國各族人民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
各方解讀
人事調整
馬浩亮:四中全會上開除軍方中央委員史無前例
大公報副主筆兼北京分社副總編輯馬浩亮分析稱,回溯歷史,雖然1959年八屆八中全會即廬山會議曾撤銷彭德懷、黃克誠分別擔任的國防部長、總參謀長職務,但依然保留了他們的中央委員職務,更沒有開除黨籍。此次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創了在中央全會上確認將現役軍方中委開除黨籍的先例。
馬浩亮表示,在之後的歷次中央全會上,都沒有涉及到軍隊現役中央委員處理的內容。如對林彪集團黃永勝、邱會作等人開除黨籍,都是由中央政治局決定的,沒有經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此次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創了在中央全會上確認將現役軍方中央委員開除黨籍的先例。
至於原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被開除黨籍時,早已卸任領導職務,不是中央委員。
馬浩亮稱,楊金山一直在成都軍區部隊任職。在第14集團軍服役30年,並擔任過14集團軍參謀長、成都軍區副參謀長、軍區裝備部部長等職務。2009年晉升西藏軍區司令員,躋身副大軍區級。
馬浩亮稱,2014年4月至6月,中央軍委巡視組對成都軍區進行巡視。2014年7月11日,中央軍委副主席、軍委巡視領導小組組長許其亮主持小組會議充分肯定此次巡視工作。明確要求,對發現的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儘快移交、嚴肅認真查處;突出大單位黨委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這個重點,緊盯幹部選拔使用、工程建設、房地產租賃、物資採購等腐敗易發多發領域及省軍區系統、醫療衛生行業,加大巡視監督力度。
依法治國
李永忠:全會法治體系旨在恢復憲法至高無上地位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指出,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儘管憲法包含了一切有價值的條款和表述,但是在過去某種程度上只是紙上、嘴上強調的憲法。而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除了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改革,人民的主權意識、權益意識都空前增強。在這種意義下,憲法不僅能保護國家主席、黨員幹部,也能較好地保護普通老百姓。而此次四中全會所提出的建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治體系,根本在於把憲法這一根本大法恢復到至高無上的地位。
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就有必要在現有的司法體制內進行必要的分權和制衡,同時保證相對獨立的審判權和執行權。因此,包括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和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建立,以及對於干預司法的通報和責任追究等等制度,均是圍繞最高論點而展開的。
提到此次四中全會與反腐走向問題,李永忠認為,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依法執政、依憲執政,本身就是對於權大於法的否定。而當法大於權時,那么權力反腐必然會穩步過渡到制度反腐,而這也是依法治國與反腐的共同走向。
憲法實施和監督
徐昕:建議坐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合法性審查的權力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憲法共識是現在必須尋求的底線。此次公報強調依憲治國,是一個進步。從長遠來看依憲執政,我的判斷是會逐漸完善違憲審查機制,未來的司法進步將也會從這個角度來切入。這樣一種違憲審查機制,我們希望是建立憲法法院和憲法委員會。短期內可能不太可能實現,我的建議是,可以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和立法法擁有對立法的合法性審查的權力坐實,使之成為實實在在的權力。”
“建議規定一個專門的機構,制定專門的程式,規定法院對審理案件當中涉及到的立法合法性問題可以申請審查,這種審查應當採用聽證的方式,並向社會公開。如果完善這些程式,對中國的違憲審查機制將會是一個初步的發展。”
著名法學家郭道暉表示,公報強調了憲法的權威和作用,突出了憲法的實施,這是過去從來沒有過的,是重大突破。將習近平總書記提過的“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寫進公報,意義重大。
重大決策終身追責
符啟林:明確公眾和專家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的角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符啟林教授:“對於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專家都會組織討論並形成討論意見,但是往往不受決策者的重視,此次公報條文明確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在重大行政決策中過程中的角色,作為法律學者我感到很欣慰。”
復旦大學國際關係公共事務學院教授浦興祖認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是亮點之一,因為此前行政機關內部針對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較弱,雖然也有法制部門,但是他們對重大決策的影響力可能並不強。“儘管外部制約,比如人大的監督機制也很重要,但這次特彆強調了行政機關內部的‘自律’,這也是符合實際的。”浦興祖說。
“尤其是“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兩個追責機制在其他檔案中也出現過,但主要是針對幹部任免、司法錯案追究等環節,如今是主要針對行政機關的重大決策。”
浦興祖認為這是有的放矢。不少地方和部門決策出現短期化和短視化傾向。提出終身追責後,有助於遏制部分官員的短期和短視行為——如果決策失誤,無論將來是退休還是升職,都將面臨追責。
司法制度
湛中樂:中央高層已經意識到公正司法重要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指出,之前中國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多多少少會受來自外部和內部壓力的干擾,外部來自其他系統領導幹部的干預,內部則是司法系統內的腐敗。尤其是對司法審判權的干預尤為嚴重。比如前幾年影響很大的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就是典型的因外部干預、刑訊逼供等影響司法審判,在真正的司法公正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前,這些冤假錯案的出現有它的必然性。
湛中樂認為,中共中央決定第一次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杜絕了領導幹部對司法案件的干預,意味著中央高層已經意識到公正司法的重要性,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對於司法和行政的關係,徐昕表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是憲法所規定的,這次延續了以前的提法,但相比以往有所強調、有所進步,特別是確立了黨、政法委不能幹預個案的原則。實際上,1979年的中央64號文就已經明確黨與司法的關係,黨領導是一種政治領導、組織領導,黨不能幹預個案是一項基本原則。64號檔案的核心內容,就是要從根本上理順黨法關係,使我國邁上健全法制、依法治國康莊大道。”
針對“巡迴法庭”和“公益訴訟”兩個關鍵字,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也給出了自己的解讀:“對最高法而言,巡迴法庭是一個相對新的嘗試,它有助於推進中國司法進步,但仍需要進一步設計和細化具體的方案。公益訴訟是多年我們呼籲的觀點,這次予以強調,誠然具有積極的作用。實際上,早在1996年左右檢察機關就開始試點公益訴訟,此次當屬於一種技術性的改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符啟林解讀:“書面明確了領導人(不論是何級別)不能隨便插手具體案件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如果行政長官以電話的形式干預司法工作,有了這份公報的條文,司法工作人員完全可以不理會;如果是以檔案的形式過問,那么必定就有記錄,並且可以回溯和追責,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行政長官干預司法的衝動。”
提高幹部法律水平
湛中樂:中央高層已經意識到公正司法重要性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雷強認為,領導幹部需樹立新的“官念”:樹立法治思維,養成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工作實績。
領導幹部要樹立法治思維,破除人治與刀制思維。長期以來的封建制度培育了人治思想,正如有些專家所批評的:“中國最大的法不是憲法,而是領導的說法”。封建社會的法制是刀制,是用來治理老百姓的。這種“人治”與“刀制”思維在中國人的血液里流淌了幾千年,深刻地影響著每個人的潛意識。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多次告誡“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多次反對“以權謀私、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就是要廣大人民民眾是黨員幹部進行“靈魂的革命”,破除人治與刀制思維,樹立法治思維。
領導幹部樹立法治思維,要理解三句話。第一句,“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曾指出的。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第二句,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 第三句,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治”不是用法律去治老百姓,而是用法律管住官員。“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通過規制公權力將其納入法律的“籠子”,力促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能實現“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從嚴治黨與依法治國同向而行,關鍵與核心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法治思維不僅要定紛止爭凝聚共識,而且是對民族精神的提煉和升華,意味著更多的公平和正義。
第二,依法辦事,行穩致遠。所謂依法辦事,就是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領導幹部依法辦事,主要分為三個層面。第一是帶頭遵守法律。領導幹部在日常行為中,要像普通公民一樣,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第二是運用邏輯推理。在進行一般事務的決策時,領導幹部需要從法律職業者的角度進行思考,運用法治原則、規範對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綜合推理,並得出結論乃至解決辦法。第三是依法進行重大決策。面對攻堅期的複雜難題,領導幹部要把改革主張轉換成法治主張,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風險。因此,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領導幹部要在法治的框架內處理各種矛盾和改革,尋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識,確保改革行穩致遠。
第三,把法治建設成效當做工作實績。鄧小平同志在1992年提出,再有30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調製度建設要“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治思維的最高層次是制度建設,通過完善法律制度對更巨觀的問題提出長遠的解決方案。因此,領導幹部要樹立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維,把中央要求、民眾期盼、實際需要、新鮮經驗結合起來,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具體而言,法治建設成效就是要有效解決權與法的難題、錢與法的難題、情與法的難題、維穩與維權的問題、部門立法的難題、選擇性執法的難題、法律信仰的難題。領導幹部要以法治思維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法治建設實效,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