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公用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促進國際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用計算機網際網路(即Chinanet,以下簡稱中國公用網際網路),是指由中國郵電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負責建設、運營和管理,面向公眾提供計算機國際聯網服務,並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網際網路。
第三條
中國公用網際網路根據需要分級建立網路管理中心、信息服務中心。
第四條
接入中國公用網際網路的接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或機關、團體;
(二)具有由計算機主機和線上信息終端組成的區域網路及相應的聯網裝備;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郵電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要求接入中國公用網際網路的接入單位,應經其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的審核同意,到電信總局辦理接入手續。辦理接入手續時,接入單位應報送接入網路的系統構成、套用範圍、聯網主機數量、域名地址及終端用戶數據等資料。接入運行後,上述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電信總局申報。
第六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戶)的計算機和其他通信終端進行國際聯網,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用戶可以通過專線或通過公用電信交換網進入接入網路。
第七條
電信總局作為中國公用網際網路的互聯單位,負責網際網路內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聯網管理,並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務。
第八條
接入單位負責對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並按規定與用戶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查閱、複製、製造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路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國際聯網信息安全的監督檢查,應予配合,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條件。
第十三條
凡利用國際網際網路信息資源,在國內經營計算機信息服務的,按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四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接入中國公用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由電信總局停止接入服務;情節嚴重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給予警告、撤銷批准檔案並通知公用電信企業停止其聯網接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郵電部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