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聘任辦法

第五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和受聘任人員雙方須簽訂聘任協定,協定書中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聘任主要教職人員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 第八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應當妥善安排受聘人員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權益。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
主要教職人員聘任辦法
(2006年5月12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 2006年8月7日公布)
第一條、為了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蘭教教務活動,維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傳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教職人員是指在依法登記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持教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等。
第三條、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實行聘任制,聘任對象為按照《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認定的教職人員,聘任工作由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在民主協商並徵求本寺坊穆斯林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聘任人選,報該場所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後聘任。
第五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和受聘任人員雙方須簽訂聘任協定,協定書中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期限由雙方協商約定,聘任期滿後可續聘,續聘程式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聘任主要教職人員,應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聘任主要教職人員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如確需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聘任時,除履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應當妥善安排受聘人員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受聘人員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照伊斯蘭教教規和傳統,接受社會和個人施散的乜貼(賽德蓋)等捐助。
第十條、受聘人員在本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的組織下,主持本場所的禮拜、誦經、講經、齋月功課,以及宗教節日的教務活動;應邀為穆斯林民眾主持誦經、起經名、婚喪等活動中的宗教禮儀。
第十一條、受聘人員按照協定規定正常履行職責的,所在場所民主 管理委員會不得隨意解聘。
第十二條、受聘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場所民主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解聘:
(一)違背或褻瀆教義、教規,在穆斯林民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製造糾紛和滋生其他事端,影響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的;
(三)違反聘任協定規定,不履行職責的;
(四)品行不端正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作出解聘決定時,要充分聽取本寺坊穆斯林民眾意見,徵得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並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伊斯蘭教主要教職人員聘任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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