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經濟發展促進會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中國企業經濟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企業經濟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Enterpris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CEE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推動企業經濟發展為宗旨,維護協調會員的利益與關係,溝通並保持會員與政府的聯繫; 開展促進企業與政府、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經貿合作活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使企業進一步做強做大,健康良好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在國家有關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開展相關的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工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立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促進會開展協調企業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合作的關係,組織各類企業文化交流活動,高端出國考察、國際大型會議組織、企業融資、政企對話;
(二)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表彰與獎勵優秀企業家以及企業管理經營業績與成果突出者,推廣和宣傳他們的經驗;
(四)組織和舉辦各類論壇和專題研討活動推動中外企業家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相互借鑑、共同發展;
(五)邀請和接待國外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及各國經貿機構和商協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活動;組織、參加或與國外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六)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祖國大陸與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為內地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加強同內地人士和港澳台僑有關人士的聯絡,通過組織各種會議、培訓、考察、積極為港澳台僑各界人士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七)負責我會會員參加國際經貿投資洽談活動相關事宜的協調工作;
(八)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經貿信息;聯繫、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活動;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培訓、經貿信息、諮詢和資信調查等各類服務;
(九)為中國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經貿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
(十)協助會員單位辦理經濟貿易、海事仲裁和調解業務,用訴訟和調解的方式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各種經濟貿易糾紛和海事糾紛;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服務;
(十一)綜合協調我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牽頭組織重大國際合作項目;跟蹤觀察國際相關組織的發展趨勢及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深入研究跨國公司及其全球經營動態,加強與跨國公司的交流與合作,為跨國公司的在華經營和中國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提供相關政策信息、路徑設計、戰略選擇等方面的信息諮詢服務;
(十二)掌握招商引資的新動態,收集國內外招商引資的相關信息;協助促進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策劃、組織促進會綜合性、專項性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活動;負責與國內外投資者及工商組織、中介機構建立廣泛聯繫和合作;開展以商引商、中介招商。
(十三)提供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
(十四)其他涉及會員單位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別: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心城市的企業團體;
3、全國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4、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2、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
3、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交。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十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與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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