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一飛
[摘 要]:仲裁機構改革,不能不涉及到仲裁機構與仲裁協會的關係。雖然並不是非常切題,但是,在某一層面上,仲裁協會定位,將直接對仲裁機構定位起到一個示範作用;或許又將促生另外一場民間化和行政化之爭。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
[論文正文]:
一直“空山不見人,但聞人語響”的中國仲裁協會最近似乎有了一些影子。當然,在過往的十多年間,這影子也仿佛一直在影影綽綽著,只不過不像現在這樣看得出確乎是仲裁協會的影子而已。無論是應景也罷,計畫也好,在我仲裁機構改革這一系列的文章里談一下仲裁協會的問題,看來是勢在必行了:仲裁機構改革,不能不涉及到仲裁機構與仲裁協會的關係。雖然並不是非常切題,但是,在某一層面上,仲裁協會定位,將直接對仲裁機構定位起到一個示範作用;或許又將促生另外一場民間化和行政化之爭。
考慮仲裁機構和仲裁協會關係,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尚未設立的仲裁協會,在此基礎上來談二者關係。具體而言,這就涉及到以下三個問題:一、仲裁協會需不需要設立?二、仲裁協會幹什麼?三、仲裁協會與仲裁機構的關係。
一、需不需要設立
此前這個問題,也曾經引起過爭論。但爭論畢竟只限於理論層面,仲裁法明確規定要設立仲裁協會,除非仲裁法修改,否則當然是需要設立仲裁協會的。
不過,還是需要看到以下幾點
首先,這種設立仲裁協會的需要也並非非常迫切。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主題研討一仲裁法修改與仲裁體制改革47籌備工作的通知》。在該通知中,國務院辦公廳指出,“……先進行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在此基礎上再籌建中國仲裁協會。中國仲裁協會的籌建準備工作可以早一點開始……”十年過去了,中國的仲裁機構數量已經達到了180多家,而仲裁協會尚未成立。但就是在這樣一種無仲裁協會的情況下,中國的仲裁事業仍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按我的理解,中國仲裁協會應當是有利於中國仲裁事業發展的。將來到底還有哪些進步將得益於中國仲裁協會,我們拭目以待。
其次,仲裁機構是獨立的,一個獨立的機構理論上完全能夠自行生存。當然,也能夠自行消亡。中國仲裁協會對於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而言,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之外附加的義務。但是,中國的仲裁有自己的特色,最大的特色之一是只能進行機構仲裁,而且存在的機構眾多,參差不齊。仲裁協會倘認為需要扶持,應當是考慮如何更好最佳化仲裁環境,提高仲裁素質,保護仲裁人才,增強仲裁公信。
第三,從國際上而言,類似中國仲裁協會這樣的法律規定的仲裁機構的自律性組織,據我所知,應當是沒有的。中國仲裁協會,只是在名稱上,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的仲裁協會(例如美國仲裁協會,瑞士仲裁協會)存在類似之處,但事實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四,仲裁協會成立之後乾什麼?如果不知道一個機構成立之後乾什麼,就先成立起來再說,這固然可以說是勇氣可嘉,但如此盲目,為機構而機構,以人定事,與事無補。
二、成立之後乾什麼
如上文所述,仲裁法第十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了中國仲裁協會的設立。“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從實際情況出發,對於必要性的論證可以中止。
那么,設立之後的仲裁協會幹什麼?我在《中國仲裁機構改革初論》中提出,中國仲裁協會應當能夠成為中國數以百計的仲裁機構對外的統一代表,是仲裁機構的協調和服務機構,而非中國各個獨立的仲裁機構的管理機構。這裡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統一代表,是需要經過授權的,是需要經過組成它的各個會員的同意的。
服務或是管理,是仲裁協會設立中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服務於全國的仲裁機構,還是對全國的仲裁機構進行統一管理,無疑將會引起巨大的爭議。
言必稱國際如何當然沒什麼意思,但看一下別人怎么做的,也許有些參考價值。按我所掌握的資料,國際上仿佛沒有一個國家對仲裁實行行業管理。
前面已經提到,中國仲裁協會與其他國家冠名仲裁協會的機構是不同的。例如,瑞士仲裁協會(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簡稱ASA)是非營利性的協會,有超過l000名的會員,會員為從事或對仲裁感興趣的從業者或學者。瑞士仲裁協會本身不作為管理仲裁程式的機構。而在瑞士境內的六家商會底下的仲裁機構,與瑞士仲裁協會,並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英國的特許仲裁員協會(CIArb)也是如此,作為一個非營利性的組織,其旨在提供訓練仲裁員的場所,總部在倫敦,會員來自全世界86個國家,約1萬名。美國仲裁協會又不同,本身是管理仲裁程式的機構,提供包括仲裁、教育培訓、會議推廣、出版等等服務。
中國有如此眾多的仲裁機構,需要的到底是什麼?行業管理一詞過於籠統,可定義的權力範圍太大。如果將原來可由仲裁機構行使的或者其他部門行使的權力集中到仲裁協會,那叫收權。收權需要有法律依據,那就要修改法律。修改法律需要證明需要進行的修改是先進的。但是,且不說仲裁的獨立性和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是不容乾預的,單“管理仲裁機構和仲裁行業的機構”這個概念,就足以引起至少我對其先進性的擔憂。
應當主張和強調的是仲裁協會的服務職能。成立後的仲裁協會,具體做什麼事,需要進一步考慮,但至少對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事項,是可以做的。作為自律性組織,中國仲裁協會依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應當強調,仲裁協會監督的,只是違紀行為,而非對所有行為進行監督,後者會影響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而且也應該強調,仲裁協會所制定的規則,應當有利於促進仲裁機構的發展,不應當是平衡和妥協的規則,否則不利於中國仲裁的發展,不如放手讓各個機構自行制定規則,或乾脆只制定示範仲裁規則。世界是越來越開放融合的世界,仲裁亦是如此。中國的仲裁機構面對的,不僅是中國國內的仲裁機構的競爭,而且有來自國際上的仲裁機構的競爭。仲裁服務市場,是不會仁慈到讓國內各仲裁機構一致發展到高水平後再與國際仲裁機構進行競爭的。
此外,仲裁協會還可以做一些事,例如:在需要統一一個聲音的時候,以一個聲音對外說話。這個聲音,當然是經過會員大會共同賦予的許可權說出的;作為全國各仲裁機構的協調部門,組織有關會議,溝通仲裁信息,推廣仲裁制度;提供有關仲裁員的教育培訓服務,提高仲裁界的整體素質;等等。
三、仲裁協會與仲裁機構的關係
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如上文所述,作為法定會員,二者之間必然存在一些關係,其中主要有:服務和接受服務的關係;違紀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
在中國仲裁協會成立之後,仲裁機構在其可由仲裁協會提供的服務方面,可以相應減少一些精力,而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仲裁案件的程式管理方面。當然,各個仲裁機構原先具有的優點仍應堅持,作為市場服務主體的吸引力仍需增強。
可能涉及到的仲裁協會與仲裁機構之間的關係有
1。業務關係
仲裁機構是管理仲裁程式的機構,而仲裁協會不具有此種職能。二者不存在交叉。仲裁協會由於僅僅是會員組成的機構,與各仲裁機構之間在業務上也不存在指導和被指導的關係。仲裁協會不能影響仲裁機構案源拓展和個案管理。業務上的拓展,仍然要靠仲裁機構自身,不能指望仲裁協會為全國的近兩百家仲裁機構的業務提供個別的幫助。業務上的質量,也要靠具體審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和管理仲裁程式的仲裁機構自行把握。仲裁協會可以組織仲裁員的培訓,但不能完全代替仲裁機構自身對仲裁員的培訓。
2。財務關係
仲裁機構和仲裁協會是相互獨立的,包括財務上也是如此。仲裁機構的主要經費來源應當是仲裁費收人,而仲裁協會主要靠會費。仲裁機構應當承擔的會費,應及時足額繳納。
3。人事關係
人事安排和管理上,仲裁機構和仲裁協會也是相互獨立的。理由顯而易見:民間仲裁機構應按照自己的人事制度進行管理。仲裁協會對於仲裁機構的人事沒有也不應有話語權。但是,仲裁協會作為仲裁機構自己的協會,作為會員組成的機構,各個會員民主集中的意見,將決定協會的人事構成。
作為自律性組織,仲裁協會一旦成立,就應當發揮起可以具有的各項作用。正是由於中國的特殊情況、在仲裁上採用的特殊制度安排,從而在仲裁協會上,沒有失敗或成功的前例可以借鑑,才會引起各種擔憂和爭論。事實上,一旦中國在將來允許臨時仲裁制度,中國仲裁協會目前針對中國仲裁機構的職能必然要重新思考。人們的各種擔心都是有道理的,理性的探討當屬必要,尤其在一項新制度產生和實現之前。
昨天翻完伊萊娜的《獵物》,其中有一句話:青春是一杯酒,但為什麼總是裝在一隻粗製濫造的酒杯里?中國的仲裁事業仍然很年輕,唯希望承載我們年輕的仲裁事業的,不是一隻配不起這份年輕的酒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