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以下簡稱影像交換系統)的業務處理,保障支票全國通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影像交換系統是指運用影像技術將實物支票轉換為支票影像信息,通過計算機及網路將支票影像信息傳遞至出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的業務處理系統。
本辦法所稱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電子清算信息。
第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支票業務的系統參與者和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系統參與者包括辦理支票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票據交換所。
第四條 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與原實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開戶銀行收到影像交換系統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應視同實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條 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支票業務分為支票影像信息傳輸和支票業務回執處理兩個階段。
本辦法所稱支票業務回執是指出票人開戶銀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返還給持票人開戶銀行,對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絕付款的確認結果。
第六條 支票影像業務處理遵循“先付後收、收妥抵用、全額清算、銀行不墊款”的原則。
第七條 影像交換系統處理的支票業務分為區域業務和全國業務。區域業務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屬同一分中心、並由分中心轉發的業務;全國業務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屬不同分中心、並由總中心負責轉發的業務。
總中心是指接收、轉發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統節點。
提出行是指持票人開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開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支票業務。
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票據交換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集中接入模式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影像交換系統聯網,通過省級機構或法人機構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九條 選擇集中接入模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用直聯或間聯方式。
在直聯方式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系統通過接口直接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間聯方式下,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前置機客戶端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十條 影像交換系統處理的區域業務,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經票據交換所、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經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十一條 影像交換系統處理的全國業務,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經票據交換所、提出行所屬分中心、總中心、提入行所屬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經提出行所屬分中心、總中心、提入行所屬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十二條 提入行可以採用印鑑核驗方式或支付密碼核驗方式對支票影像信息進行付款確認。
採用印鑑核驗方式的,可使用電子驗印系統,付款確認以簽章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為輔。
採用支付密碼核驗方式的,應與出票人簽訂協定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依據。
第十三條 支票影像信息一經影像交換系統發出,不得更改或撤銷。
對發出有誤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過影像交換系統向提入行申請止付。
第十四條 出票人應在銀行賬戶內備足資金,確保支票足額支付。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通過影像交換系統對出票人違規簽發支票情況實施統計監控。
第十六條 支票影像信息經影像交換系統傳輸,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採用數字簽名(PKI)方式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七條 影像交換系統實行7×24小時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需要調整系統的運行時間。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和運行管理的需要對影像交換系統實施暫時停運。
實施停運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系統停運時間和啟運時間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影像交換系統實行統一運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售支票時,應在支票票面記載付款銀行的銀行機構代碼。
本辦法所稱銀行機構代碼是指按照支付系統行號標準編制的機構代碼。
第二十一條 影像交換系統處理規定金額以下的支票業務。
影像交換系統處理支票業務的金額上限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可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超過金額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的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票面是否記載銀行機構代碼;
(二)支票金額是否超過規定金額上限;
(三)支票是否是按統一規定印製的憑證,支票是否真實,是否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是否為遠期支票;
(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開戶,持票人的名稱是否為該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稱與進賬單上的名稱是否一致;
(五)出票人的簽章是否符合規定;
(六)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與進賬單的金額是否相符;
(七)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其他記載事項的更改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八)背書轉讓的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加蓋騎縫章;
(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託收款背書。
第二十三條 系統參與者可以使用專用外掛軟體或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自行開發軟體處理支票影像信息。本辦法所稱專用外掛軟體,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開發的、專門用於製作和解析支票影像信息的處理軟體。
第二十四條 支票影像採集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技術標準。
未附粘單支票應採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單支票應採集其正面和記載最後一手委託收款背書粘單的影像,其他背書信息在電子清算信息中連續記錄。
第二十五條 提出行應按規定格式製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的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提交影像交換系統。提出行應保證支票影像信息與原實物支票的記載內容相符。
第二十六條 票據交換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應在當日將支票影像信息提交影像交換系統。票據交換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實物支票,應按規定格式製作支票影像信息,並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將支票影像信息提交影像交換系統。票據交換所應保證支票影像信息與原實物支票的記載內容相符。
第二十七條 票據交換所通過影像交換系統接收的支票影像信息,應在當日至遲下一法定工作日提入行參加的第一場票據交換提交提入行。
第二十八條 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票面記載的銀行機構代碼是否為本行機構代碼;
(二)支票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
(三)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四)出票人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是否相符,與客戶約定使用支付密碼的,其密碼是否記載正確;
(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託收款背書;
(六)電子清算信息與支票影像內容是否相符;
(七)出票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
(八)出票人賬戶是否有足夠支付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提入行應在規定時間(T+N日)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返回支票業務回執。
本辦法所稱T是指總中心轉發全國業務或分中心轉發區域業務的影像交換系統日期。
本辦法所稱N是指支票業務回執返回最長期限,遇節假日和小額支付系統停運日順延。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管理需要對全國業務和區域業務確定不同的回執返回最長期限(N)。
全國業務和區域業務的回執返回最長期限(N)由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授權總中心統一設定。
第三十一條 提出行收到小額支付系統傳送的支票業務回執後,對出票人開戶銀行同意付款的,應立即貸記持票人賬戶;對出票人開戶銀行拒絕付款的,作退票處理。
第三十二條 提出行對發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應向提入行申請止付。
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請,未向小額支付系統發出支票業務回執的,應立即辦理止付並發起“同意止付”應答。已發出支票業務回執的,如拒絕付款,應立即發起“同意止付”應答;如同意付款但未納入軋差的,應立即申請撤銷,撤銷成功後辦理止付並發起“同意止付”應答;如同意付款且已納入軋差,應不予止付並發起“拒絕止付”應答。
提入行應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通過影像交換系統發出止付應答。
第三十三條 票據交換所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的止付申請書或止付應答書後,應立即通過影像交換系統傳送。
票據交換所接收影像交換系統傳送的止付申請書或止付應答書後,應立即通知有關參與者提回。
本辦法所稱通知是指通過電話、傳真、實物傳遞等方式告知有關參與者相關信息的行為。通過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的,事後應傳遞相關紙質憑證。
第三十四條 提出行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支票業務回執的,應主動向提入行發出查詢。提出行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支票業務回執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屆滿的,可以將實物支票退還持票人。提出行將實物支票退還持票人的,應辦理簽收登記。
第三十五條 系統參與者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業務應及時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辦理查詢。查復行應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予以查復。
票據交換所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的查詢查復書後,應立即通過影像交換系統傳送;收到影像交換系統傳送的查詢查復書後,應立即通知有關參與者提回。
第三十六條 提出行負責保管轉換為支票影像信息的實物支票。
實物支票的保管應遵循國家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影像交換系統的工作時序應與小額支付系統保持一致。
小額支付系統停運不影響影像交換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 影像交換系統日切時,各節點應自上而下對當日業務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下級節點以上級節點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三章 退票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退票,是指持票人開戶銀行拒絕受理支票和出票人開戶銀行拒絕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 持票人開戶銀行拒絕受理支票時,應出具拒絕受理通知書。出票人開戶銀行拒絕付款時,由持票人開戶銀行根據出票人開戶銀行的拒絕付款回執代為出具退票理由書。
持票人開戶銀行應將實物支票連同拒絕受理通知書或退票理由書一併退交持票人。
拒絕受理通知書和退票理由書均可作為拒絕付款的證明。
第四十一條 拒絕受理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支票號碼;
(二)出票人名稱;
(三)持票人名稱;
(四)支票金額;
(五)拒絕受理理由;
(六)拒絕受理日期;
(七)經辦人及審批人簽章;
(八)持票人開戶銀行簽章。
第四十二條 退票理由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支票號碼;
(二)出票人名稱;
(三)持票人名稱;
(四)支票金額;
(五)退票理由;
(六)持票人開戶銀行名稱;
(七)出票人開戶銀行名稱;
(八)退票日期;
(九)經辦人及審批人簽章;
(十)持票人開戶銀行簽章。
第四十三條 持票人提交的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開戶銀行應拒絕受理:
(一)未記載銀行機構代碼;
(二)支票金額超過規定上限;
(三)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
(四)支票憑證不真實;
(五)超過提示付款期;
(六)遠期支票;
(七)持票人未在本行開戶;
(八)簽章不符合規定;
(九)大、小寫金額不符;
(十)支票必須記載事項記載不全;
(十一)不得更改事項更改或可更改事項未按規定更改;
(十二)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記載“不得轉讓”的支票已背書轉讓;
(十三)背書不連續;
(十四)使用粘單未按規定加蓋騎縫章;
(十五)持票人未作委託收款背書;
(十六)背書不符合規定;
(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寫數字填寫;
(十八)因票面污損導致必須記載事項無法辨認;
(十九)《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他拒絕受理事項。
第四十四條 出票人開戶銀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絕付款:
(一)出票人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
(二)約定使用支付密碼的,支付密碼未填寫或錯誤;
(三)大、小寫金額不符;
(四)電子清算信息與支票影像不相符;
(五)出票人賬號、戶名不符;
(六)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不全;
(七)非本行票據;
(八)重複提示付款;
(九)持票人未作委託收款背書;
(十)出票人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票據款項;
(十一)出票人已銷戶;
(十二)出票人賬戶已依法凍結;
(十三)持票人已辦理掛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
(十四)持票人開戶行申請止付;
(十五)數字簽名或證書錯誤。
第四章 準入與退出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辦理支票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票據交換所均可申請加入影像交換系統。未參加小額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影像交換系統時,須委託一家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代為處理支票業務回執。
第四十六條 選擇集中接入模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具備支票影像採集條件。
採用直聯方式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接口標準,完成接口開發和行內系統改造,並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驗收。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票據交換所接入影像交換系統,應按照申請、審核、實施、加入程式辦理。
申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票據交換所提出加入影像交換系統要求的行為。
審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確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票據交換所加入影像交換系統申請的行為。
實施,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票據交換所按規定完成系統運行前各項準備工作的行為。
加入,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票據交換所正式接入影像交換系統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交換所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對機構全稱、銀行機構代碼、申請接入方式、機構註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技術及網路設備狀況等進行描述,並對加入影像交換系統的必要性進行說明。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營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
(三)支票影像業務內控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十九條 審核。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同意加入的,形成書面意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並同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技術管理部門和工程實施部門。
第五十條 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技術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業務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布接口相關規範和前置機配置指引,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程實施部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進行工程實施。
第五十一條 加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交換所完成實施工作後,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正式加入影像交換系統的申請說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技術管理部門出具的驗收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批准後加入影像交換系統。
第五十二條 接入影像交換系統的參與者申請退出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說明退出原因和事項。
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影像交換系統,可選擇一家機構承接其支票影像業務。承接機構應同時參加小額支付系統和影像交換系統。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退出申請後,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系統參與者,中國人民銀行可強制其退出影像交換系統。
第五章 紀律與責任
第五十五條 影像交換系統的運行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及時、準確處理。
第五十六條 提出行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核支票,確保支票的真實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規性、完整性。提出行未按規定受理支票,造成付款人付款的,應承擔相應的違規責任。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退票。除本辦法規定和法律規定事由外,持票人開戶銀行不得拒絕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出票人開戶銀行不得拒絕付款。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將予以通報: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發起支票影像信息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返回支票業務回執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貸記持票人賬戶,延壓客戶資金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詢查復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止付和發出止付應答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製作支票影像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理支票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受理支票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付款的。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退出影像交換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被責令退出影像交換系統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
第六十條 提出行和票據交換所因保管、處理不當等原因造成支票票面污損、撕毀,導致該筆支票不獲付款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一條 票據交換所未按本辦法規定製作支票影像信息或及時轉發支票影像信息、查詢查復、止付申請及應答,中國人民銀行將予以通報。
第六十二條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或簽發支付密碼錯誤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有關法律規章給予行政處罰,並納入“黑名單”管理。對納入“黑名單”的出票人,中國人民銀行應記錄出票人信息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披露;情節嚴重的,人民銀行有權要求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停止辦理其支票結算業務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本辦法所稱出票人信息包括出票人的名稱、機構代碼(身份證號)、違規支付記錄等。
第六十三條 影像交換系統參與者和運行者應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證書管理密鑰,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證書管理密鑰,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影像交換系統出現重大故障,造成業務無法正常處理,影響資金使用的,系統運行者應當按法定準備金存款利率對延誤的資金向有關銀行賠付利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影像交換系統的數字簽名和驗證由系統運行者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六十六條 黑名單管理辦法和影像交換系統對參與者的收費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的拒絕受理通知書、退票理由書、業務查詢書、業務查復書、止付申請書、止付應答書、提出支票清單的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印製。
票據交換所使用的業務查詢書、業務查復書、止付申請書、止付應答書、提出(提入)影像業務清單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和印製。
第六十八條 總中心、分中心在線上儲存支票影像信息的時間應不少於30個系統工作日。總中心、分中心和系統參與者支票影像信息脫機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影像交換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