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於2018年4月4日由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條令》共10章262條,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簽署條令

2018年4月,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紀律條令(試行)》,由原來的7章179條,調整為10章262條,圍繞聽黨指揮、備戰打仗和全面從嚴治軍,提出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作戰紀律、訓練紀律、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廉潔紀律、財經紀律、民眾紀律、生活紀律等10個方面紀律的內容要求;充實思想政治建設、實戰化訓練、執行重大任務、科技創新等獎勵條件;新增表彰管理規範,對表彰項目、審批許可權、時機等作出規範,同時取消表彰與獎勵掛鈎的相應條款;充實違反政治紀律、違規選人用人、降低戰備質量標準、訓風演風考風不正、重大決策失誤、監督執紀不力等處分條件;調整獎懲項目設定、獎懲許可權和承辦部門,增加獎懲特殊情形的處理原則和規定。

條令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全面從嚴治軍方針,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建設,維護和鞏固鐵的紀律,確保軍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以及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是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軍隊性質、宗旨、本色,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

第四條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圍繞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更加注重聚焦實戰,更加注重創新驅動,更加注重體系建設,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更加注重軍民融合,堅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嚴格要求、科學管理,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嚴格程式、賞罰嚴明,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把革命的堅定性、政治的自覺性、紀律的嚴肅性結合起來,統一意志、統一指揮、統一行動,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見附錄一),用鐵的紀律凝聚鐵的意志、錘鍊鐵的作風、鍛造鐵的隊伍,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向前進。

第六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範作用,依靠組織監督和民眾監督,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七條獎勵、表彰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表彰;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表彰為主,懲戒為輔。

第八條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採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並及時報告。

第九條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實施的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經中央軍委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另立並實施其他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條本條令所規定的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表彰,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對個人的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承辦。

第二章紀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遵守政治紀律,對黨忠誠,立場堅定。堅定不移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權威、維護核心、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立場堅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旗幟鮮明。

第十二條遵守組織紀律,民主集中,服從組織。堅決維護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堅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堅決服從組織。

第十三條遵守作戰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善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堅決執行命令,嚴格遵守戰場紀律,勇敢頑強完成各種作戰任務。

第十四條遵守訓練紀律,按綱施訓,從難從嚴。按實戰標準,堅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練,科學組訓,真訓實訓,嚴格軍事訓練人員、內容、時間、質量落實,端正訓風演風考風,克服以犧牲戰鬥力為代價消極保全全,堅決完成軍事訓練任務,不斷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十五條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嚴守崗位,盡職盡責,勤奮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規定,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遵守保密紀律,嚴守規定,保守秘密。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保密法規,軍事秘密製作、存儲、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管、移交、銷毀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加強涉密載體使用管理,防止出現失密、泄密、竊密、賣密問題。

第十七條遵守廉潔紀律,乾淨做事,清白做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帶頭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講修養、講道德、講誠信、講廉恥,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

第十八條遵守財經紀律,依法管財,科學理財,節儉用財。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制度,依法決策財經事項,精準管理經費資產,強化收支管控,提高使用績效,確保財務安全,防止出現財經違規問題。

第十九條遵守民眾紀律,擁政愛民,軍民一致。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維護人民民眾利益,不與民爭利,不侵占和損害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遵守生活紀律,志趣高尚,行為規範。培養良好生活習慣,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儉樸,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會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和良好社會風尚。

第三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十一條獎勵的目的在於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民眾路線;

(三)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注重發揮物質獎勵的激勵作用。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對個人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六)八一勳章。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八一勳章為最高獎勵。

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設立其他勳章。

第二十四條對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三節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基層官兵的,給予嘉獎。

第二十六條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繫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七條作戰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八條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九條作戰中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作戰任務的圓滿完成,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條作戰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一條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在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國際救援、保護我國(境)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對外軍事援助和裝備技術合作,駐國(境)外軍事基地、外交機構執行任務,以及中外聯演聯訓等涉外工作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在年度軍事訓練中,成績優異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突出,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積極適應實戰化軍事訓練需要,樹立打仗思想,培育戰鬥精神,研究作戰問題,創新戰法訓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效益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推廣套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戰區、軍兵種推廣套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套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裝備作戰試驗和在役考核、航天發射測控、遠航、試航、試飛、飛彈發射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在開展政治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凝聚軍心、鼓舞士氣、強化戰鬥意志,保證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充分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八條在後勤保障工作中,傾力保障打贏,熱心為部隊和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正確處置突發情況,有效預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發生或者減輕事故、案件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其他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員多年安全無事故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認真履行防間保密職責,保守保護黨、國家、軍隊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滲透、策反、竊密活動作鬥爭,有效防範失泄密問題發生,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在國防動員、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三條在黨風廉政建設、執紀執法中,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認真履行職責,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四條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奮不顧身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民眾做好事,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六條在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履職盡責、敢於擔當,艱苦奮鬥、清正廉潔,尊乾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七條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單位的主官,且擔任該單位主官2年以上、獲得獎勵時在任,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八條在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在本條令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對作戰中其他表現突出行為的獎勵,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一條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在全軍、全國有深遠影響和推動作用的,可以授予八一勳章。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單位建設基礎紮實,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

第五十三條堅決貫徹上級作戰決心意圖,英勇善戰、作風頑強,完成作戰任務出色,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對作戰勝利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四條作戰中積極主動、密切協同,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五條堅持平戰一體,全面落實戰備工作,在參加重大戰備行動或者完成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六條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作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七條在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國際救援、保護我國(境)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中外聯演聯訓以及其他軍事外交工作中,組織嚴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八條貫徹政治建軍要求,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用習近平強軍思想武裝官兵,傳承和弘揚我黨我軍優良傳統,培育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保持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鞏固,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九條緊貼實戰開展訓練,在探索克敵制勝戰法、推動實戰化訓練創新、完成重大演訓任務等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條聚焦打贏信息化戰爭,搞好後勤、裝備保障,促進部隊建設和重大任務完成,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一條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全面落實法規制度,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秩序正規,風氣純正,士氣高昂,正規化建設成效明顯,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二條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在實施科學抓建、推動創新發展方面,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三條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科研工作和部隊建設、提高戰鬥力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四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五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六條在本條令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對作戰中其他表現突出行為的獎勵,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節獎勵的許可權

第六十八條連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獎勵。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於下級單位批准許可權的獎勵。

第六十九條連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嘉獎;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嘉獎;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的嘉獎。

第七十條營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高級士官的嘉獎;

(二)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的嘉獎;

(三)排級以下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一條團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三等功;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三等功;

(三)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嘉獎,連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軍官(科員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文職幹部)的三等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三等功,連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二條副師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二等功;

(二)高級士官的三等功,初級、中級士官的二等功;

(三)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的嘉獎,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二等功,連級單位的三等功,營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三條正師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嘉獎,連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軍官(科員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文職幹部)的二等功。

第七十四條軍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義務兵的一等功;

(二)高級士官的二等功,初級、中級士官的一等功;

(三)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嘉獎,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二等功,連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軍官(科員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一等功,連級單位的二等功,營級單位的三等功,團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五條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幹部)的嘉獎,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的二等功,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二)副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六條戰區、軍兵種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高級士官的一等功;

(二)正軍職和專業技術二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嘉獎,正師職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正團職、師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五、四級軍官(處級、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的二等功,正營職、團級和專業技術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科級、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三)連級、營級單位的一等功,營級、團級單位的二等功,團級、副師級單位的三等功,正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七條中央軍委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一)戰區級以上軍官的各項獎勵,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二)榮譽稱號和八一勳章;

(三)團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師級單位的二等功、一等功,正師級單位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獎勵。

第七十八條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裝備發展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紀律檢查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執行戰區、軍兵種的獎勵許可權;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改革和編制辦公室、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審計署、機關事務管理總局,執行軍級單位的獎勵許可權。其他各級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獎勵許可權。

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戰區、軍兵種的獎勵許可權。國防科技大學原則上執行軍級單位的獎勵許可權,但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六級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專業技術六級文職幹部)以及團級單位的三等功由國防科技大學批准,其他超出軍級單位獎勵許可權、屬於戰區級單位批准許可權範圍的獎勵事項,經中央軍委批准後,授權國防科技大學正職首長簽署命令實施獎勵。

第七十九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獎勵,按照對義務兵獎勵的許可權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獎勵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許可權執行。

第八十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跡的性質,按照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許可權執行。

第八十一條戰時獎勵許可權可以適當下放,具體辦法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六節獎勵的實施

第八十二條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條件、許可權和程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通常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第八十三條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章,並頒授證書。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

榮譽稱號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主席向個人頒授英模獎章和證書、向單位頒授獎旗。一般在每年建軍節前夕舉行頒授儀式,也可以視情及時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根據授予對象的事跡特點確定。

八一勳章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其中對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的獎勵應當從嚴控制。

第八十四條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民眾或者領導提名,並進行民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項目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對象和獎勵項目;超過本級獎勵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應當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在執行作戰、急難險重任務等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八十五條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佇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布。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採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和八一勳章採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附錄三)。對個人的獎勵宣布後,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十六條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跡,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八十七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縣(市)級人民武裝部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院校寄發受獎通知書,向其家庭寄發喜報,並協調省軍區系統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宣揚工作。

第八十八條同一人有本條令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獎勵的行為,應當合併實施獎勵,按照其數種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獎勵給予獎勵。

第八十九條已下達退役命令的人員,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前有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給予獎勵。犧牲或者病故人員生前有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追加實施獎勵。追加實施獎勵通常在其犧牲或者病故6個月內辦理。

第九十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執行臨時任務和學習培訓的人員,時間超過6個月,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獎勵;時間不足6個月,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6個月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6個月的,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九十一條獎勵通常應當按級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九十二條已經實施的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獲獎事跡與事實不符的;

(三)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違反規定程式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撤銷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實施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九十三條執行作戰任務,按作戰指揮關係組織實施獎勵。戰區組織的聯演聯訓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由戰區提出實施獎勵的建議,按領導管理關係決定和實施獎勵。

第七節獎勵的待遇

第九十四條平時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士官,可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對獲得二等功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銜(文職幹部級別)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第九十五條戰時對獲得嘉獎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嘉獎獎勵的士官,可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對獲得三等功獎勵或者3次嘉獎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銜(文職幹部級別)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第九十六條提前晉銜適用於列兵、二級軍士長以下士官(不得超過其崗位規定的最高編制軍銜)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文職幹部級別適用於四級以下的文職幹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適用於低於本軍銜級別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於各級低於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幹部)。提前晉銜、晉文職幹部級別、增加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增加一檔。

第四章表彰

第九十七條團級以上單位對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積極貢獻的人員和單位,可以給予表彰。

第九十八條中央軍委設立的全軍性表彰項目,屬於部隊全面建設、中心工作或者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重大任務方面的,由中央軍委實施;屬於單項工作方面的,由牽頭和配合的軍委機關部門會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實施。

團級以上單位設立的表彰項目,屬於部隊全面建設、中心工作或者執行重大任務方面的,由該單位或者該單位黨委實施;屬於單項工作方面的,由該單位牽頭和配合的機關部門會同政治工作部門聯合實施。

第九十九條表彰項目根據工作或者任務的類型、性質確定,由組織單位按照程式提出立項申請,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辦理。執行重大任務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增加表彰項目的,單獨申報審批。

第一百條組織實施表彰,通常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執行重大任務和有關重要紀念、會議活動等時機進行。

表彰項目的立項申請、審批和具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紀念章

第一百零一條作戰紀念章頒發給直接執行作戰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三條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8年以上的人員,其中,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四條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海防、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人員,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五條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人員,其中,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六條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其他紀念章。

第一百零八條紀念章的頒發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逐級審核呈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定並以通知形式發布,團級以上單位舉行儀式頒發。作戰紀念章、重大任務紀念章、和平使命紀念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後頒發;國防服役紀念章、衛國戍邊紀念章,通常結合年度獎勵頒發;獻身國防紀念章,在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認定為因公致殘後頒發。

第六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強化紀律觀念,維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一百一十條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義務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士官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下士;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降職、降銜後,其職務、軍銜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務、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不適用於降職(級)待遇。降職(級)、降銜(級)後,其職(級)、銜(級)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級)、銜(級)重新計算。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四條散布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反對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和軍委主席負責制等錯誤言論,或者公開發表支持“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醜化黨、國家和軍隊形象,詆毀、誣衊黨、國家和軍隊領導人,貶損英模人物,或者歪曲否定黨史、軍史、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的組織,以及會道門、邪教組織等國家、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問題的人發生聯繫,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組織或者參與遊行、示威、靜坐,以及集體上訪、迷信等軍隊禁止的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擅自出國(境)或者滯留國(境)外不歸,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在國(境)外執行任務中,接受損害黨、國家、軍隊尊嚴和利益的國(境)外邀請、獎勵,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戰備規定,降低戰備質量標準,影響戰備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違規提拔、帶病提拔使用幹部,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以及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責任追究規定,壓案不查、隱案不報、包庇袒護、懲處不力,或者對責任追究工作領導不力,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或者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違反規定成立、參加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或者成立、參加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網上組織及其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的同志或者檢舉、控告(申訴)人,扣壓、銷毀檢舉、控告(申訴)材料,或者向被檢舉、控告人透露檢舉、控告情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3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4日以上7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8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15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違反軍事訓練規定,訓風演風考風不正,無故未完成軍事訓練任務,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或者不落實軍事訓練考核要求,組織保障不力,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範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出租、出售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製、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誌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違反法規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構成一般事故或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構成嚴重事故或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構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饋贈、出售、出借、交換、私存裝備,或者擅自改變裝備編配用途和性能結構造成不良後果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違反裝備試驗鑑定規定,不落實試驗考核要求,隱瞞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後果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行動電話、國際網際網路,私自留存涉密載體,擅自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六條未按規定使用密碼裝備,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編制密碼或者使用國外密碼處理軍隊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備、更換、使用密鑰,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竊取、隱匿、出賣、損壞、塗改、偽造、丟失檔案,擅自轉移、刪除、銷毀、提供、抄錄、複製、公布、轉讓檔案,以及違反檔案管理其他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插手基層敏感事務,或者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九條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違反紀檢、監察、巡視、司法、審計工作規定,干預、拒絕、妨礙、對抗監督執紀和執法工作,打擊、報復、陷害、誣告工作人員,或者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參與經商或者逃稅漏稅,以及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廣告活動、文藝演出、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科研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軍事設施數據,或者破壞軍事設施,或者維護監管不力造成軍事設施毀壞,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四條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五條擅自建設樓堂館所,擅自改建、擴建住房,超標準建設住房,違規配售住房,多處占用公寓住房,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重複購買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利用公款裝修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或者超標準裝修公寓住房,以及拒不騰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違規住房,對個人家庭住房、房產情況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六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七條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挪用、隱瞞、侵占公款公物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九條盜竊、詐欺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條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因字數限制,未盡全文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修訂解讀

解放軍新的《紀律條令(試行)》主要針對五個方面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後共10章262條。在三大條令中,《紀律條令》不僅誕生最早,也是修訂次數最多的,這是解放軍《紀律條令》的第17次修訂。

此次修訂,首次對軍隊紀律內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統規範。將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作戰紀律、訓練紀律、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廉潔紀律、財經紀律、民眾紀律、生活紀律等10個方面內容寫入新條令。這樣規範,有利於強化官兵紀律意識,增強紀律觀念,進而在行動中自覺遵照執行,確保軍隊令行禁止、步調一致。

修訂調整最佳化獎懲項目。新增“八一勳章”獎勵項目,作為軍隊最高獎項,授予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勳的軍隊人員。調整士兵處分項目,區分義務兵、士官兩類人員分別進行規範,按照由輕到重的處罰程度排序。

修訂調整完善獎懲條件。獎勵方面,細化了實戰化軍事訓練獎勵條件,增加了執行海外軍事行動的獎勵條款,充實培養“四有”新時代革命軍人、凝聚軍心士氣等方面的獎勵情形。懲處方面,充實違反政治紀律、違規選人用人、降低戰備質量標準、訓風演風考風不正、重大決策失誤、監督執紀不力等處分情形,對部分違紀行為提高處罰標準。

修訂調整明確獎懲許可權和承辦部門。按照新的體制編制重新明確了各級的獎懲許可權。

此次修訂還調整完善特殊情形處理辦法。新增“追授獎勵”“撤銷獎勵”的實施條件,明確“故意違紀”“過失違紀”“共同違紀”的認定標準,完善“從輕處分”“從重處分”“免予處分”“撤銷處分”的原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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