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暫行規定

已經獲得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的幹部,又做出新的貢獻,符合獲獎條件的,可以再次獲得該項獎勵。 第十條

【頒布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
【頒布日期】1995.11.14

【實施日期】1995.11.14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關於"對有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給予重獎,並形成規範化的獎勵制度"的精神,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了鼓勵軍隊專業技術幹部在本職崗位做出優異成績,促進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推動軍隊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設立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以下簡稱重大貢獻獎)。

第三條 重大貢獻獎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組織實施。 獎勵金列入軍隊經費預算。

第四條 獎勵的對象是在編制的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並做出重大貢獻的幹部。以高新科學技術人才為主,以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幹部為主。

第五條 獎勵對象必須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獻身國防建設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同時,在專業技術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績和貢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業技術工作成果和貢獻處於本專業發展的前沿,對發展高新科學技術具有重大價值,發揮了顯著作用。

(二)取得的成果具有開創性、突破性,在國內外居領先地位,在同行中享有很高聲譽。

(三)其成績和貢獻在轉化為現實的戰鬥力、生產力中產生了顯著的軍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六條 獎勵對象的成績和貢獻,以近期的為主(首次評獎以近五年的成績和貢獻為主,以後評獎以兩次評獎期間的成績和貢獻為主)。確定獎勵對象,必須對其德才表現、技術水平、工作實績、所作貢獻等綜合比較,通盤衡量,優中選優。已經獲得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的幹部,又做出新的貢獻,符合獲獎條件的,可以再次獲得該項獎勵。

第七條 獎勵工作一般每三年實施一次。本著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獲獎者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紀念章(以下簡稱證書、紀念章)和一定數額的獎勵金。

第八條 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高級專家擔任,具體負責審查、評議推薦人選的成績和貢獻,對確定獎勵的對象提出意見。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獎勵的事務性工作。該辦公室設在總政治部幹部部。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評審委員會章程》進行工作。

第十條 重大貢獻獎的實施工作由黨委負責,政治機關牽頭組織,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名推薦。獎勵對象一般由軍級單位黨委提名推薦。推薦前必須廣泛聽取專家和民眾的意見,發揮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諮詢、參謀作用,確保提名對象有良好的民眾基礎,不搞層層評議。

(二)考核初選。大軍區級單位組成由幹部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的考核組,對推薦對象進行認真考核,提出意見。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提出初選對象,經大軍區級單位黨委研究同意後上報。

(三)呈報審批。總政治部對大軍區級單位上報的初選對象,在聽取總部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和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與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聯署報中央軍委審批,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通令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對獲獎的幹部,由全軍統一組織或者由大軍區級單位組織頒發證書、紀念章和獎勵金儀式。該獎勵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已經獲得大軍區級以下單位實施的專業技術獎勵基金獎的幹部,符合本規定獎勵條件的,也可以獲得本項獎勵。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謊報成果獲得本項獎勵的,由大軍區級單位黨委報總政治部核批,撤銷其獎勵,收回其獎勵金、證書和紀念章,並按照條令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在不泄密的前提下,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揚獲獎幹部的先進事跡,激勵廣大專業技術幹部為軍隊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 大軍區級單位推薦的獎勵對象,以政治部名義上報書面請示(一式四份)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審批報告表》(一式四十份),附考核人簽名蓋章的考核材料。對審批報告表中所填寫的內容,應當逐項核准,做到準備無誤。考核材料務求內容翔實、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獎勵的金額、等級和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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