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1995年6月5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1日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二條專門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設定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專門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第四條專門委員會工作是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專門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從實際出發開展工作。組織委員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就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選擇其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團結和聯繫委員及各族各界人士,積極反映社情民意;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與合作;組織各種活動,積極為委員知情出力、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五條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應按照有利於聯繫各界、各方面人士,自願、協商和便於組織經常性活動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六條每屆專門委員會的設定一般應在當屆政協第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確定。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原則上為全體委員的20%左右。各專門委員會一般由40至80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領域較寬和工作任務較重的委員會可適當增加組成人員。

第七條專門委員會的人選從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產生,由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提出,徵得委員本人同意後,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調整時,應由本人申請或委員推薦,經相關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協商同意,按專門委員會產生時的程式辦理。

第八條未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政協委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同某一專門委員會建立聯繫。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邀請這些委員參加活動,發揮作用。

第九條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應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專業知識水平,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調查研究等經常性活動。

第十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閉會後即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負責屆內每次會議和日常提案的審查、督辦工作。提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調整,與其他專門委員會辦理程式相同。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

第十二條專門委員會的各種活動應廣泛聯繫各界人士,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注重調查研究,進行充分協商。專門委員會需對工作作出決定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理。

第十三條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根據需要召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專門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問題。

第十四條以專門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檔案,須經該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審定;重大問題可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以政協全國委員會和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名義發出的專門委員會檔案,按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專門委員會根據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精神,制訂年度工作計畫並提請主席會議審議。年度末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專門委員會應主動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以及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地方政協有關機構溝通情況,建立聯繫。

第四章辦事機構

第十七條政協全國委員會機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為專門委員會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通則自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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