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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的對上市公司控制權法律問題的研究多是動態性研究,即對控制權的形成與轉讓過程的研究(俗稱“併購”問題研究),《中國上市公司控制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的研究是靜態性的研究,即把“控制權”當作一個細胞的研究。控制權的法律基礎是公司的股份,控制權的市場價值是控制權人對他人出資資產的控制能力。正確識別上市公司控制權,必須善於正確識別隱形控制、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等控制權的表現形式。單一化的國有投資主體、權利的高度集中和非流通性是我國上市公司控制權的三大基本特徵。我國上市公司特殊股權結構的形成根源於我國的政治制度、法律環境和股票發行上市的行政管理體制。股權的高度集中並非中國的發明專利。在我國,上市公司控制權較高程度上集中於國有持股人手中,較之於股權高度分散,並非弊大於利。我國上市公司目前面臨的基本矛盾並非股權分置,而是控股股東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衝突,衝突的根源在於控股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法律剝奪和非法律剝奪。
各國公司治理的理論,主要有制度安排說、相互作用說、決策機制說、組織結構說。《中國上市公司控制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作者認為,公司治理的實質是一種目標的追求,就我國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基本目標應當是:(1)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2)各類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和地位獲得充分的保護;(3)公司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