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哈達瑜伽聯盟協會

中印哈達瑜伽聯盟協會是順應傳統哈達瑜伽在中國的發展,為了規範中國傳統哈達瑜伽,制定傳統哈達瑜伽規則,引導傳統哈達瑜伽的健康發展,由從事瑜伽及相關行業的團體會員和個體會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印度與中國港、澳、大陸兩岸三地的瑜伽行業組織。一直尊崇相互寬容、尊重、友愛的原則來支持世界各地瑜伽愛好者的平等發言權和對傳統哈達瑜伽文化的傳播。總部位於印度瑞詩凱詩,經印度協會批淮註冊成立。致力於推廣傳統哈達瑜伽在中國的發展以及專業的傳統哈達瑜伽導師的認證與培訓規範。

協會宗旨

促進傳統哈達瑜伽培訓規範,進行理論學術研究及作品評論,舉行專業瑜伽文化交流,協助協會企業會員發掘培養瑜伽人才,豐富大眾運動文化生活,發行業內具有參考學習價值刊物,組織中外瑜伽文化交流,繁榮和發展具有特色的傳統哈達瑜伽事業。與中國相關行業和人士攜手,共同為中國傳統哈達瑜伽的健康發展和印度傳統哈達瑜伽在中國的興盛而努力。

協會職能

行業內協調、監督、公正、頒發證書、統計數據、研究行業發展、狹義服務

協會證書

協會相關證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印哈達瑜伽聯盟協會會

(China India hada Yoga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中印哈達瑜伽聯盟協會職能

協調:制定並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

監督:對本行業專業素質,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公正:受相關機構委託,進行資格審查、簽發證照。

頒發證書:為具有教學資格的專業教練頒發業內權威資格證書

統計數據:對本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發布結果。

研究行業發展:開展對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的基礎調查,研究本行業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出版刊物,供各個會員企業參考。

狹義服務:如信息服務、人才教育與培訓服務、本行業諮詢服務、舉辦大型公益活動、組織交流會等。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實施註冊瑜伽師與瑜伽導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促進傳統哈達瑜伽培訓規範,進行理論學術研究及作品評論,舉行專業瑜伽文化交流,發掘培養瑜伽人才,豐富大眾運動文化生活,組織中外瑜伽文化交流,繁榮和發展具有特色的瑜伽事業。與中國相關行業和人士攜手,共同為中國傳統哈達瑜伽的健康發展和印度傳統哈達瑜伽在中國的興盛而努力。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協助和指導瑜伽館傳統哈達瑜伽的推廣,協助對具有教學資格的瑜伽師、瑜伽導師頒發資格證書;

(二)擬訂對業內瑜伽師、瑜伽導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對企業會員內執業瑜伽師、瑜伽導師的任職資格審查;同時對企業會員的瑜伽會館,瑜伽服務培訓中心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定期組織實施對瑜伽師及瑜伽導師全體統一考核;

(六)組織和推動企業會員在行業內健康發展運營培訓工作;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援;

(八)開展各類型本行業公益宣傳;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援會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指導各地區本協會授權服務機構及具有會員資格的瑜伽導師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加入本協會的具有瑜伽教研機構和瑜伽會館、瑜伽會所等,為本會團體會員。頒發中印哈達瑜伽聯盟導師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本會個人會員的權利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的義務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註冊瑜伽師與註冊瑜伽導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的其他權利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六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七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本會個人會員的責任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進行行業內懲戒。

第十條本會個人會員的管理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 本會個人會員的榮譽

對註冊瑜伽師與註冊瑜伽導師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境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七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管理辦法;

(六)審議理事會提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2/3以上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七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對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七)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受協會監督辦監督)

第十八條

如果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受協會監督辦監督)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監督辦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財政部批准。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地方認證瑜伽導師協會分會

第二十六條

各省、各地區註冊瑜伽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並報本會和當地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省、各地區以下成立註冊瑜伽協會,須經當地行政機關批准,報本會備案,其組織運行、職責許可權,依照所在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地區的本會會員,可以組織成立本會地區會員聯誼會。

第九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補貼;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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