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平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一、職責調整
將原縣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局。
二、主要職責
(一)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農村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導全縣“三農”工作,牽頭擬定全縣農村改革、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2、牽頭協調全縣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綜合協調涉農部門的有關工作。
3、組織開展有關農村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反映“三農”工作動態與信息,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4、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導涉農部門貫徹落實縣委有關農村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重要事項。
(二)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2、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
3、負責中低產田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編制工作,管理土地治理和產業化項目。
4、統籌安排縣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用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外資,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並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組織擬定扶貧開發工作政策、規劃、年度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2、組織協調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聯繫協調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定點扶貧工作。
3、擬訂全縣農村貧困人口和縣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鄉、村扶貧標準,研究提出確定和撤銷扶貧開發重點鄉、村的建議。
4、參與擬訂全縣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和監督、檢查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內部審計工作。
5、按照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覆扶貧開發重大項目、跨區域項目和專項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扶貧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發布扶貧開發項目建設指南、審核備案年度扶貧開發項目計畫並監督、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
6、負責扶貧開發整村推進、連片開發、搬遷扶貧工作,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鄉、村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
7、指導全縣貧困地區產業化扶貧、小額信貸扶貧和互助資金扶貧等工作;指導協調全縣革命老區扶貧工作。
8、組織指導全縣科技扶貧工作。協調引進、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承擔全縣扶貧開發技術、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扶貧開發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9、組織對扶貧開發情況進行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扶貧系統統計信息工作。
10、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信息、檔案、財務、接待、督辦、安全、後勤服務、人事、機構編制、機關黨務、群團、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退休離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承擔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反映“三農”工作動態與信息,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綜合協調和服務涉農部門有關工作。
(二)農村改革股(西平縣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深化農村改革措施;協調、督促、指導全縣農村改革工作;督促指導涉農部門落實縣委、縣政府農村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重要事項;指導全縣新農村建設工作;提出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推進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農村經濟股
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研究擬定農民增收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督促農村經濟發展各項政策的落實;負責全縣農業生產、糧食核心區建設和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四)農業綜合開發股
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財務管理;回收中央和省級、市級財政到期有償資金及處理呆賬核銷工作;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年度決算;會同有關股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評審,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和項目資金質量考評工作;編制產業化經營項目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部署、審核匯總、編報項目計畫、實施產業化經營項目;參與組織考察產業化經營項目;督促檢查產業化經營項目計畫執行,組織對竣工項目驗收;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的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和完善土地治理項目的管理制度;編制土地治理項目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部署、審核匯總、編報項目計畫、批覆實施土地治理項目;參與組織考察、評審土地治理項目;督促檢查土地治理項目計畫執行,組織對竣工項目驗收;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參與部門項目評審、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督促、檢查部門項目執行情況;組織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科技產業化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科技政策和科技推廣工作制度;落實省級、市級科技開發項目的實施;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科學技術推廣和技術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引進、推廣先進實用技術。
(五)扶貧開發股
指導全縣扶貧整村推進、連片開發和搬遷扶貧工作,指導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鄉、村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組織擬定扶貧開發項目管理制度,擬定扶貧開發工程管護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項目、搬遷扶貧項目的考察、評估和論證;指導項目的招投標,組織項目監督、檢查、驗收;組織擬訂全縣扶貧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縣農村扶貧標準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鄉、村調整的建議;參與擬訂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扶貧開發的各項統計信息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情況;承擔扶貧開發的各項統計監測、績效評價及落實扶貧開發規劃綱要的階段性評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評價扶貧開發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綜合績效;組織擬訂科技扶貧、產業化扶貧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擬訂科技扶貧政策和科技推廣工作制度;指導科技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扶貧開發科學技術推廣和技術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引進、推廣先進實用技術;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產業化扶貧、小額信貸扶貧、互助資金扶貧的方針、政策;組織評審推薦扶貧龍頭企業;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扶貧貸款項目貼息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扶貧信貸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信貸項目庫的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外資扶貧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扶貧開發外資項目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縣革命老區扶貧工作;組織擬訂革命老區扶貧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革命老區建設項目的立項、報批和跟蹤檢查工作;負責動員、引導社會各界開展扶貧濟困活動;聯繫協調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定點扶貧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駐村扶貧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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