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央和省、市、縣委對政法工作的要求,安排、部署年度及各個階段政法工作的任務和重點,並組織協調實施。
二、調查分析全縣社會治安和政法工作形勢,研究有關方針、政策性問題及採取的措施,及時提出決策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協調、指導、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
四、檢查全縣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肅法紀,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協助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指導、督促有關案件的查處。
五、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 在執法中相互制約、密切配合;督促大案要案的偵破、審理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六、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協調基層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任務、措施的落實。
七、研究加強全縣政法部門黨的建設、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縣委和縣委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幹部及中層領導幹部。
八、完成縣委和上級政法委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