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指導思想

(湘發〔1999〕7號1999年3月27日)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適應農村改革和發展新形勢的要求,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以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按照省委七屆七次全會的部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把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作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減輕農民負擔的一件大事來抓。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人員分流,進一步最佳化結構、增強活力、提高效率,並為鄉鎮機構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礎。

任務和目標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

(一)堅決清退鄉鎮非在編的臨時僱請人員(包括代課教師)

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僱請的非在編人員(含代課教師)一律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據被清退人員服務年限和當地財力,酌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有關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這項任務必須在1999年6月底(代課教師可延至7月中旬)以前完成。

(二)分流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富餘人員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鄉鎮機關以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湘編〔1995〕1號檔案核准的鄉鎮行政編制總額為基數,事業單位以各縣(市、區)政府或編制部門核准的事業編制數或控制數為基數,對超出編制數或控制數的必須分流。對編內人員,要千方百計拓寬渠道,搞好分流。

(三)搞好機構改革試點鄉鎮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

被確定為鄉鎮機構改革試點的鄉鎮,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按機構改革確定的精簡比例實施。

渠道和政策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廣開分流渠道,制定鼓勵政策,積極穩妥地進行。

(一)分流渠道

1.鼓勵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立足於當地實際,開發高效農業,創辦、領辦種養業實體,並通過承包、租賃、合股經營等多種形式,直接從事山、水、田、土等資源的開發。

2.鼓勵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圍繞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組建購銷、運輸、信息等中介服務組織,搞活農副產品流通。

3.鼓勵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創辦個體、私營企業,條件成熟的,分流人員可與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完全脫鉤。

4.引導涉農部門依託各自的職能和技術優勢,在產前、產中、產後向農民提供技術、資金、物資等服務,使之逐步辦成經濟實體,進而實行整體分流。

5.選派優秀的年輕鄉鎮幹部到鄉鎮企業,集體農、林場和村,特別是邊遠、貧困村工作;對選派到村工作的,其人員編制可單列,實行定期輪換。單列編制待自然減員或人員調出出現空編時,即予沖銷。

6.允許年輕的、具有中師學歷或大專以上學歷、符合教師條件的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缺編的中、國小任教。

7.鄉鎮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本人申請,縣(市、區)人事部門批准,可以停薪留職。

8.嚴格執行離退休制度。已到離退休年齡的,應及時辦理離退休手續;對2001年12月31日前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可實行先離崗休息,到離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辦法。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工作年限滿20年、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經縣級人事部門批准,可提前退休。

(二)鼓勵分流的政策

1.鼓勵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分流人員創辦經濟實體。分流人員創辦經濟實體,不屬於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範疇,在登記註冊、稅收、解決經營用地、供水供電等方面,可參照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和優惠;分流人員依法經營獲得的收入受法律保護;創辦集體經濟實體成效顯著、對當地經濟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要給予獎勵。

2.對自願與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完全脫鉤的人員,鄉鎮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視其職務和工作年限給予一定數額的一次性經濟補助。

3.對實行人員分流的鄉鎮,縣(市、區)在一定時期內不核減其現有的行政事業經費。

4.對待崗和分流到條件較差單位的人員,在一段時間內可以發給基本工資或生活補助。

5.提倡分流人員與原單位完全脫鉤,但條件不具備的,允許在與原單位脫鉤以前,保留原有身份和級別,連續計算工齡,可按在職人員進行工資調級,存入檔案;保留原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可參與正常的職稱評定;參與社會保險;在住房安排、子女上學就業等方面與在職人員一視同仁。

各縣(市、區)可從實際出發,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

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事關農村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作為今年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好。省委、省政府確定這項工作由省委副書記胡彪、副省長龐道沐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委政研室、省農辦、省人事廳、省編辦各一名負責人組成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人事廳)。各地(市、州)、縣(市、區)要參照省里的做法,成立協調小組及辦公室具體抓。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多理解、多支持、多配合,不干預,齊心協力搞好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

(二)輿論先導,典型引路。開展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難度大、任務重,要有一定的輿論聲勢和正確的輿論導向。各級黨委、政府要注意總結和推廣近年來開展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的一些好的做法,運用典型引路,推動面上的工作。

(三)態度堅決,措施穩妥。各地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態度要堅決,措施要穩妥。在人員分流中,要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最佳化組合,建立起精幹、高效的鄉鎮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要嚴格執行幹部人事工作紀律,防止和杜絕不正之風。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幫助分流人員排憂解難,創造工作條件,確保人心安定、社會穩定,確保鄉鎮各項工作正常運行。

(四)加強指導,規範管理。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的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進一步規範鄉鎮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今後,鄉鎮機關要嚴格按編制進人,並嚴格執行凡進必考的制度;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編制和人員計畫進人,嚴禁超編和計畫外進人,切實把住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入口關”。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