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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5日)
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擅自增設機構、在機關使用事業編制、超編制配備人員、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等問題,上級業務部門干預下級機構編制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政機關自身建設,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不利於加快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嚴格執行中央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嚴格行政機構編制管理
行政編制的審批許可權在中央,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審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有關民眾團體機關的行政編制和地方各級行政編制總額,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編制總額外越權審批行政編制或自行確定用於黨政機關的編制。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行政編制,但必須在批准的總額內進行;地方不同層級之間行政編制的調整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行政編制,不得擅自改變行政編制的使用範圍。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有關民眾團體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副廳(局)級以上機構設定的審批許可權在中央。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設定機構,不得擅自設立行政機構。
嚴格控制行政機構設定和行政編制。工作任務增加的部門,所需機構編制主要通過內部整合和調劑解決。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推進體制改革,改進管理方式,整合資源,挖掘潛力,從源頭上控制機構編制增長。確需增加機構編制的,嚴格按程式辦理。各地在推行鄉鎮機構改革試點工作中,要按照中央要求,確保鄉鎮機構編制(包括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在“十一五”期間只減不增。
二、加強和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
強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對本地區各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部門統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上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對下級事業編制總量和結構進行管理,根據各地實際適當上收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許可權。鄉鎮事業編制總量的調整,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根據實際情況,可探索試行將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中央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對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巨觀指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編制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將行政職能轉由事業單位承擔,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公益服務事業發展需要增加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應在現有總量中進行調整;確需增加的,要嚴格按程式審批。
嚴格控制事業編制的使用範圍。事業編制只能用於事業單位,不得把事業編制用於黨政機關,不得把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混合使用。
三、堅持機構編制的集中統一管理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式和制度。凡涉及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的,統一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按程式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或黨委、政府審批。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決定機構編制事項。
除專項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外,各地區各部門擬訂法規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在制定規範性檔案和起草領導同志講話時,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必須徵求機構編制部門意見。確需增加和調整機構編制的,必須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由機構編制部門專項辦理。
上級業務部門不得干預下級部門的機構編制事項,不得要求下級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不得要求為其業務對口的機構配備或增加編制。各業務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四、加快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規範化建設
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建設,完善國務院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認真貫徹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制定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加大職責分工協調力度;完善各級黨政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在明確各部門職能的同時必須逐項明確其應承擔的責任,並增強其規範性、可操作性和嚴肅性。
不斷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規定批准成立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都要實行定編定員,確保具體機構設定與按規定審批的機構相一致、實有人員與批准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相對應。加強機構編制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現行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實際的有關機構編制標準。逐步建立機構編制公開制度,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機構編制及其執行情況,要通過有效形式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評估制度。完善機構編制統計和報告制度,確保統計數據準確、及時、全面。
五、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和制約機制
機構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強化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管理等的綜契約束機制。只有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設定的機構和核批的編制範圍內,組織(人事)部門才能配備人員和核定工資,財政部門才能列入政府預算並核撥經費,銀行才能開設賬戶並發放工資。
對超編進入的人員,組織(人事)部門不得辦理錄用、聘用(任)、調任手續、核定工資,財政部門不得納入統發工資範圍,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對擅自增設的機構,財政部門不得納入政府預算範圍、核撥經費,銀行不得開設賬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規定,不準超編進人,不準擅自設立機構和提高機構規格,不準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領導幹部,不準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冒領財政資金。
六、加大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力度
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對機構編制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貫徹實施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有關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問題的舉報受理制度,加強“12310”機構編制監督舉報電話和民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協調機制,共同維護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
加大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問題的查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糾正並進行通報批評。對於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上級業務部門以下發檔案、召開會議、批資金、上項目、搞評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的,要嚴肅查處。
七、加強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適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加強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及時掌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要問題,切實抓好中央有關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要加強機構編制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體系,大力支持機構編制部門的工作,不斷提高機構編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努力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創新和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強化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基層民眾服務的意識,堅持原則,嚴格管理,秉公辦事,充分發揮把關、協調、監督等職能作用,促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