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應當分別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在查處案件工作中互通情況,相互支持,加強協作配合,並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相關問題,建立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
二、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共同立案查處的案件,案件查清後,對黨紀政紀責任的追究,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負責。
三、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屬於審計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審計機關,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撓。
四、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發現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屬於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撓。
五、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需要審計機關協助配合的,可以商請審計機關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六、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需要紀檢監察機關協助配合的,可以商請紀檢監察機關予以協助,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七、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認為應當給予審計處理、處罰的,可以向審計機關提出建議或者監察建議。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紀檢監察機關。
八、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認為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建議或者審計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紀依法及時查處,監察機關應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