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甲類建築應屬於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
乙類建築應屬於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儘快恢復的建築;
丙類建築應屬於除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建築;
丁類建築應屬於抗震次要建築。
規範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甲類建築,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 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 丙類建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 丁類建築,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相關
消防建築類別是指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具體分五類如下:
一.甲類:
1 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二.乙類:
1 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 的氣體
3 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 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 助燃氣體
6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
三.丙類:
1 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
2 可燃固體
四.丁類:
1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生產
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五.戊類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