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紹
《一女子因激烈反抗強暴致對方死亡被判刑三年》、《一女子因為太漂亮被強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美女不配合強姦致強姦者死獲刑》……這兩天,河南洛陽的這條“新聞”,被冠以各種吸引眼球的標題,在網路上廣泛轉載。此案被網友戲稱為“不配合強姦致死案”,事件女主角引文不配合強姦犯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此事一出,媒體強烈的反應,紛紛轉載批判,恨不能人肉男主角就地正法,良好的表現了作為媒體的“正義感”。不明真相的網友也表示了憤怒,表示了應有的憤慨。但是飯糰卻發現這新聞來源不明確,所謂的新聞用語也不是很規範,明顯有杜撰的嫌疑,更是有前車之鑑。《小偷被事主緊追跑得累死:失主被判刑》這條新商報報導的假新聞就是此新聞的杜撰藍本。
“新聞”還引述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宋麗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律師的觀點:“宋麗由於天黑加上慌張,沒有發現強姦者受傷,更重點的是宋麗以為身上的血是自己的,不知道強姦者的已受傷,所以錯過了救人時間,所以宋麗在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傷害江某。”最後是法院的判決,“宋麗在被奸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江某死亡,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鑒於被告人宋麗在案發後認罪態度比較好,同時,被告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
網民評價
該“新聞”出現後,很快被貼至天涯、貓撲等網友密集的網站,還產生了一個新詞,叫做“不配合強姦”。面對這樣一起離奇的案件,大多數網友為這個“宋麗”鳴不平,認為法院瞎判。有網友憤怒地說:“《刑法》應增加‘不配合強姦罪’和‘反強姦撅斷下身致人死命罪’”還有網友認為:“難道江某喝醉了只知道強姦,就不知道自己打電話找120?說是故意傷害?荒唐嘛!被強姦女子一沒有拿兇器,二沒有主動攻擊江某,怎么就故意傷害了呢?她就連有意識的正當防衛都沒有嗎?”最犀利網友評論這樣說:“這篇文章告訴天下女性朋友,被人強暴時,一定要配合,不配合,就要抓去判刑。”不僅論壇和微博正在傳播該“新聞”,某些不明真相的正規新聞網站也發布了該條“新聞”,更有網站搞起了關於“不配合強姦”的調查,調查題目是:“女子遭強姦反抗致人死亡,是否該被判刑?”5個選項分別為“判決很荒唐,褻瀆法律”、“判決很公正,合情合法”、“男子犯在先,咎由自取”、“女人被強姦,正當防衛”、“為民除害,應該給宋麗物質獎勵”,截至昨晚8點,大多數人選擇的是“女人被強姦,正當防衛”。真實情況
洛陽法院網便於掛出了聲明:“廣大網民朋友關注的關於宋某被江某強姦一案,經核實,該案並不存在。我洛龍區人民檢察院、洛龍區人民法院從未受理此案,純屬別有用心的人憑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細節,是對洛龍區人民檢察院、洛龍區人民法院名譽的惡意詆毀和誹謗。我們據此已向公安部門報案,要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附原文
3月26日電該女子在被施暴時,因不配合強姦而導致對方身亡。昨日,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不配合強姦致死案”。本是健康快樂的宋麗,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
2009年2月31日22時(注意:2月不可能有第31天),洛龍區關林鎮一女青年宋麗加完夜班後,獨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剛吃過宵夜喝過酒的公務員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麗的嘴將她拖到樹林深處實施強姦,宋麗在被強姦的過程中沒有配合江某,導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斷,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況下,也不及時打120求救,導致江某失血過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陽市洛龍區檢察院向洛龍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宋麗犯有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認為,宋麗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宋麗的辯護律師認為,宋麗由於天黑加上慌張,沒有發現強姦者受傷,更重點的是宋麗當時是處女,事後發現身上流的血以為是處女血,在不知道強姦者的受傷的情況下,所以錯過了救人時間,加上強姦者事前服用偉哥(法醫鑑定書標明),興奮過度而忘記了流血,這是強姦不慎致死,所以宋麗在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傷害江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麗應當預見強姦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變”的結果,可宋麗在被奸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江某死亡,如果宋麗在被奸後及時報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時發現李某受務,能及時的搶救過來,但宋麗不相信公安機關,為自己的名聲著想而遲遲不願報案,像江某這樣一位優秀的共產黨公務員、改革先鋒者,就這樣離開人世,是洛陽政界的一大損失。宋麗的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鑒於被告人宋麗在案發後認罪態度比較好,同時,因為被告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