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瀆職罪

不純正瀆職罪是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公務員瀆職罪章以外的各種犯罪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公務員。(2) 行為人必須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實施本罪的行'為,而不論是否合法執行職務。(3)本罪的行為是犯刑法公務員瀆職罪章所規定的罪名以外的各種犯罪,但刑法在瀆職罪章之外專就公務員身份所規定的犯罪,如公務侵占罪,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在此限。(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

不純正身份犯是“純正身份犯”的對稱。又稱“不純正特別犯”。行為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定身份作為處罰輕重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種。如中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這就是以身份作為從重處罰條件的不純正身份犯的適例。不純正身份犯與純正身份犯的區別在於,前者以特定身份作為量刑輕重的法定條件,後者以特定身份作為定罪的法定條件。二者區別的根源在於,前者的身份影響著犯罪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因而也就影響到量刑的輕重,後者的身份總是與犯罪主體的權利義務相聯繫,因而直接影響到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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