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指政黨、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條例公布日還存在的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推定為“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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