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不動產負擔通常分為非貨幣性負擔和貨幣性負擔兩種。
非貨幣性負擔
指的是影響到財產的使用或物理條件的負擔。這類負擔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通道,指有限進入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即地役權。對土地所有者來說,這是一種必須為他人提供通道服務的負擔,不能任意加以改變。
(2)限制,指的是對不動產使用的限制,即不動產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接受的限制,它通常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私人限制,一般指由小區開發者以契約方式作出的規定性限制,是一種管理性措施。二是公共限制,指來自區域法或城市規劃法的限制,如土地的用途、住房占地面積、建築高度乃至風格等。
貨幣性負擔
指將財產作為償還債務或一個經濟行為的保證而產生的負擔。不動產既是貸款抵押的憑據,又是償還債務的保證,因而擁有不動產就必然要承擔貨幣性負擔。貨幣性負擔既可以表現為不動產所特有的信託契約、抵押契約等,又可以表現為任何形式的財產都必須承擔的各種賦稅等。
從不動產所有者的意願看,貨幣性負擔可分為自願性貨幣負擔和非自願性貨幣負擔兩種類型,前者是所有者從事民事行為時所自願接受的,包括保證單、抵押契約和信託契約等,後者則包括法院對財產的查封、判決抵償及按照稅收法規而課徵的各種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