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數
該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控告人,由控告人簽收後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簽收後由公安機關存檔(另有附卷聯)。內容
XX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
字〔 〕號
控告人:
你於XXXX年X月X日提出XX控告的,我局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局申請複議。
(公安局印)
XXXX年XX月XX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