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四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建設局負責全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下城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7]18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7-12-14
實施日期:2007-12-1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18號
下城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下城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下政發[2007]39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下政發〔2007〕39號
關於印發下城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下城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轄區內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安全,保障建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杭州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城區區轄範圍內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條 下城區成立建築工地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建築工地突發事故應對處置工作。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建設局、區安監局行政負責人擔任,相關職能部門行政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行政負責人為成員。
第四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施工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監督、指導、協調轄區內相關職能部門和各街道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條 區建設局負責全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建立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系,制定本轄區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各級領導分工負責的建築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負責行業監管範圍的建築企業或建築工地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掌握和發布本轄區建築安全生產動態;
(三)負責對申報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四)參與本轄區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上報重大傷亡事故;
(五)組織開展本轄區建築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並表彰先進;
(六)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構配件生產車間等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七)組織開展本轄區建築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建築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八)領導和管理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工作。
第六條 各街道負責管轄區域範圍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檢查管理工作;負責由本街道建設、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管轄區域內施工安全日常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整改;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建議區建設局、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排除;對拒不改正的,報告區建設局、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責令排除的同時,採取必要應急措施,並報告區建設局、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部分

第七條 區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建設、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並開展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排除;對拒不改正的,報告區建設局、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八條 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區建設局的委託,具體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相關的其他行政部門反映或者舉報施工中的違法行為,對施工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施工安全應當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到區建設局和屬地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進行施工安全備案。並提供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安全防護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範圍,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範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畫和職責等。
第十三條 監理項目部應有專人負責施工安全監理,並實行監理安全例會制度與安全周檢制度。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標和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作業人員的作業環境和條件。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工具,並告知其正確的使用方法。施工企業應當使用合格的施工機具。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安全技術措施費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實行總分包的建築工程,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並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三部分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防護要求,採取相應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被交底人應當在交底書面材料上籤字。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下列危險作業,工程施工項目部應當編制專項施工安全設計,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一)基礎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腳手架的搭設、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運輸機械設備和架設機具拆裝;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七)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專業檢查、職工自檢、定期檢查和安全日檢制度。對於施工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應當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並建立檢查、維修和保養登記簿。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有必要的預防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二十七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作業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業程式、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積極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於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十九條 事故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十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區建築工地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按規定組織公安、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監察局開展事故調查。

第四部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杭州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造成相鄰建築物和設施損毀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違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護不符合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杭州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建設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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