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縣衛生監督所

根據2005年第39號衛生部長令《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縣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日常衛生監督工作,主要職責(一)衛生行政許可1、承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2、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3、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4、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它行政許可事項。 (二)公共衛生監督1、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2、對化妝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3、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4、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5、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醫療衛生監督1、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執業註冊進行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2、對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監督檢查,打擊非法采供血行為;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3、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簡介

本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衛生監督執法職責。根據2005年第39號衛生部長令《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縣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主要職責

(一)衛生行政許可
1、承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2、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3、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4、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它行政許可事項。
(二)公共衛生監督
1、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2、對化妝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3、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4、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5、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醫療衛生監督
1、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執業註冊進行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2、對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監督檢查,打擊非法采供血行為;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3、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其 他
1、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
2、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
3、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4、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5、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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