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如今,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悉心指導下,上高縣國土資源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服務經濟為宗旨,把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充分發揮土地資產、礦產資源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自實行土地有償使用以來,土地收益達億元;礦產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日益顯現,已吸引了省內外200餘家客商在上高投資置業,各項工作齊頭並進,連續多年獲省、市、縣先進單位。2000年被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授予全省土管工作先進單位;2002年被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土管工作先進單位;2003年被評為全國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先進集體;2007年被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國土資源執法先進縣。
領導分工
黃 濤 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
趙彥平 黨組書記、副局長;主持局黨組全面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礦產、地質災害防治、安全生產、南港所工作。
劉貴敏 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規劃、測繪、財務、規費監管工作、田心分局工作。
歐陽林 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地籍、行政審批、二次土地調查工作、執法監察、錦江分局工作。
李德禹 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土地開發整理(兼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法人代表)、翰堂所工作。
潘榮生 紀檢組長;協助書記分管紀檢監察,協助局長分管土地交易、礦產交易、基建項目監管、招商引資、城區分局工作。
黃衛民 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用地報批、基本農田保護、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監測點聯繫、泗溪所工作。
楊 剛 地產交易所所長;主持地產交易所、土地儲備中心日常工作(兼其法人代表),協助二次土地調查、新界埠所工作。
李思平 地產交易所支部書記;協助書記分管礦產、地質災害防治、安全生產、南港所工作。
趙美林 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主持執法監察大隊日常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包村、徐家渡所工作。
單位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關於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 ;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和直接調處土地、礦業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法組織有關行政複議。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實施土地整治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承擔全縣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和登記等工作;承擔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工作,負責縣中心城區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和標定地價評測;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承擔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組織和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開展;負責制訂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和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籌集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代表政府適時收購儲備土地;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作價出資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國土資源資產和市場;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制訂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審批、報批、登記發證和權屬變更審批、報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協助管理地勘成果、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彙編;實施地質礦產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協助審核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八)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參與監督和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估;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九)承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培訓責任;組織國家、省、市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培訓;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訓。
(十)承擔土地利用基礎數據和信息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依法對測繪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管理縣級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繪標誌的保護;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測繪事宜;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縣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規費徵收和監督管理;管理和使用財政撥給的各項資金。
(十二)負責涉及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三)直接行使對全縣國土資源分局(所)的管理、合理利用和監督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富民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設8個內設機構:
人秘股、 財務股、 礦產股、 用地股、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地籍股 、執法監察股、規劃股。
直屬單位
翰堂國土資源所、泗溪國土資源所、 徐家渡國土資源所、 田心國土資源分局、城區國土資源分局、 蒙山國土資源所、南港國土資源所、錦江國土資源分局、 地產交易所、新界埠國土資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