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1949年7月14日,上高縣解放,18日,成立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政府,舊司法處由人民政府民政科接管。1950年3月8日,成立上高縣司法科,並行使審判權。司法科科長由縣長兼任,配備7名幹警。9月26日撤銷司法科,成立上高縣人民法院至今。1998年1月,上高縣人民法院被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集體二等功。1999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集體一等功。2002年4月,被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滿意的好法院”,同年5月,被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滿意政法部門”。2004年1月,被縣委縣政府評為“雙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先進黨支部”、“紀檢監察工作先進單位”;被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滿意的‘五星’單位”,院長錢騫同時被授予“人民滿意的‘五星幹警”;10月,執行局局長彭春生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先進個人”。2005年1月,被縣委縣政府評為“雙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先進黨支部”、“紀檢監察工作先進單位”;被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法院工作一等獎”。
上高縣人民法院現有在崗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62人,行政編58人,事業編3人(暫缺),其中:院領導6人,司法警察6人,女法官10人,工人2人,無書記員。近兩年中,每年審結執結各類案件1600餘件。現法院占地面積4畝,審判辦公大樓於1991年興建使用,建築面積為1362.5m2。經過多方籌資,目前,擬興建占地20餘畝新的審判辦公大樓,建築面積8000m2。現任黨組書記、院長錢騫。
上高縣人民法院現有內設機構為:辦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監察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大隊、司法技術室、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 上高縣人民法院轄區人口34萬,設有4個人民法庭:南港人民法庭、墨山人民法庭、徐家渡人民法庭、泗溪人民法庭。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後勤服務中心):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等會議事務;組織綜合性會議、檔案、保密、、司法技術鑑定工作;本院的計畫財務、訴訟費管理、物資裝備及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兩庭”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機關接待工作。(二)政工科:負責本院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搞好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院機構編制工作,組織人事、法官管理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崗位目標管理;承辦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銜審核工作;負責本院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及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統戰工作。
(三)立案庭:依法受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和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對案件申訴複查工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來信來訪;負責本院案件的流程管理;負責辦理公示催告和督促程式案件;司法紀檢統計分析。
(四)刑事審判庭: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一審案件和少年刑事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一庭: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一審民事案件;
(六)民事審判二庭: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一審契約糾紛案件、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企業破產、期貨、股票、證券、票據等一審案件。
(七)行政審判庭: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一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依法受理賠償案件,受理轄區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
(八)審判監督庭:依法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和交辦的案件; 審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負責本院案件的檢查工作。
(九)執行局: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辦理委託移送執行和協助執行事宜
(十)司法警察大隊: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的執行事項;負責機關保衛工作,維護機關秩序
(十一)監察室(紀檢組與其合署辦公):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二)研究室: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及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本院信息、督查、文秘、新聞宣傳;負責法院調研工作;
(十三)司法技術室:司法技術鑑定管理工作
(十四)泗溪法庭:依法審理泗溪鎮、野市鄉、新界埠鄉、敖山華僑農場等轄區內的 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一審民事案件和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受理轄區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
(十五)南港法庭:依法審理南港鎮、翰堂鎮、蘆州鄉、蒙山鄉等轄區內的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一審民事案件和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受理轄區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
(十六)徐家渡法庭:依法審理徐家渡鎮、九峰林場等轄區內的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一審民事案件和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受理轄區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
(十七)墨山法庭:依法審理田心鎮、鎮渡鄉、墨山墾殖場等轄區內的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一審民事案件和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受理轄區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