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市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為保證我市市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機制的平穩正常運行,充分保障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進一步規範定點醫院的醫療行為,有效地堵塞漏洞,遏制浪費,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條 參加市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單位,必須在每年1月15日前按市政府確定的當年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標準,一次性向市醫療保險局繳納統籌金。2006年市屬單位離休幹部單獨統籌標準為10000元; 中央、省屬駐市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標準為12000元。國有特困企業、事業單位無力繳費的界定工作,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經貿委按贛勞社醫[2002]6號檔案在上年度的11月份完成。
第二條 實行合資、兼併、分立、嫁接、轉讓、聯營、租賃、承包的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由接受或繼續經營者負責繳納;撤消、破產、倒閉以及拍賣等實體已不存在的企業,由主管部門負責在其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和其他財產轉讓收入中,按上年度市本級離休幹部平均支出醫藥費用標準的10年一次性繳納。資產變現不足以支付的,經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審核後,由離休幹部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籌集;主管部門確實無力解決的,由市政府按年度適當解決。
第三條 離休幹部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費用,按有關規定解決。
第四條 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採取個人帳戶與統籌帳戶相結合管理辦法。按當年統籌金標準的50%劃入個人帳戶,由醫保局每季度初記入離休幹部IC卡中,其餘部分作為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年終結算時,門診和住院醫藥費合計沒有超過個人帳戶金額的,按節餘金額的50%以現金形式獎勵給離休幹部本人。
第五條 離休幹部門診憑醫療證、病歷處方本和IC卡到市人民醫院就診。個人帳戶金額不足時,由個人先墊付現金,次月初憑有效醫療發票、門診病歷、複式處方等材料送市人民醫院醫保辦統一審核報銷。
第六條 離休幹部因病住院,須憑定點醫院入院卡、醫保局開出的入院介紹信和本人的醫療證、病歷處方本和IC卡到市人民醫院辦理記帳手續(急診可先治療,後補辦手續)。
第七條 離休幹部診療和用藥,嚴格執行《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5年版)和《江西省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藥品目錄(增補部分)、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贛勞社醫[2002]9號)。特殊情況需經醫院審批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定點醫院對離休幹部的就醫要嚴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藥的原則,保障他們醫療所需、提供優質服務,實行免費掛號、優先診療、優先發藥、優先安排住院,不能將離休幹部醫藥費用列入與科室效益及個人業績掛鈎的考核內容。
(一)門診就診只能對症開藥,不能開與病情無關的藥品,急性病每次限3天量,慢性病每次限10天量;輸液治療用藥,每次不超過3日量。門診輸液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內,不準帶藥外出。
(二)住院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用必須詳細列入醫囑單(含處方開藥和出院帶藥),出院結算時須經離休幹部在費用清單上籤字認可。
(三)不得掛床住院和開設家庭病床,因情況特殊需開設家庭病床的,應先報經醫保局同意。
(四)特殊醫用材料原則上只使用國內普及型或經濟型。確因病情需使用進口材料的,須經醫院和醫保局審批。
第九條 離休幹部必須本人持醫療證和病曆本,到定點醫院就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療費不予報銷,造成損失和影響的,按規定處罰。
(一)將醫療保險證轉借他人,或以本人的名義為他人診治、取藥;
(二)指名開與病情無關的藥品和檢查的;
(三)私自外購藥品。
本人確屬身體原因需由親屬長期代購藥者,由本單位出具證明,原則上確定一名親屬代購,由醫保局審批後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統一登記管理 (帶藥範圍原則上僅限於慢性病口服藥)。
第十條 離休幹部市外轉診發生的醫療費,除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外,由個人先墊付現金,治療終結後憑出院小結、發票和費用明細清單到市人民醫院按規定報銷。市外轉診的住院床位費原則上每日省內按40元、省外按60元報銷。
第十一條 異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可在安置地就近選擇一所縣級以上定點醫院和一家社區醫院就醫。需要轉診轉院的,須事先通知醫療保險局,就診和用藥規定與市內離休幹部相同。
第十二條 市醫保局為方便離休幹部,在市人民醫院新門診大樓設立保健科,派專人在保健科為離休幹部服務。
(一)為離休幹部辦理住院等有關手續。
(二)到病房核對住院病人身份,到門診部、醫技科巡查是否有冒名頂替看病和輸液、檢查現象。醫院對違規醫生也要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委老乾局、市財政局。
(三)協助市人民醫院做好日常現金報銷的審核(個人帳戶超支、轉診轉院等)和轉院審批等工作。
(四)每月與定點醫院進行初步結算。醫院在次月10日前,按要求填報離休幹部住院費結算表,附病案資料(離休幹部簽字認可的費用結算清單應附在病案後),醫保局對住院人員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包括藥品名稱、單價、金額、具體診療項目及其次數金額等)、住院發票、醫囑等資料進行集中審核。
第十三條 為確保離休幹部醫療服務質量,規範定點醫院的醫療管理,市醫保局與定點醫院每年年初簽訂離休幹部醫療費單獨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定,對服務範圍、內容、標準、費用給付等方面予以具體細化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不斷提高監控手段。定點醫院必須實現門診、住院與醫保信息網路全接口,使市醫保局可在終端監控、查詢每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對有疑問的費用及時掌握,保證統籌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條 定點醫院必須制定出台嚴格的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法,加強日常管理,規範醫生的醫療行為,杜絕漏洞,嚴禁開大處方、人情方和搭車開藥。加強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確保懲罰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成立一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委老幹部局等幾家聯合組成的檢查組,每季度對定點醫院進行離休幹部醫療服務管理的專項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饒府字[2004 ]47號檔案同時廢止。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