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財政財務管理,不斷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本市審計整改的工作機制,促進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6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整改是指通過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審計決定、採納審計意見、建議,達到促進完善制度、規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審計整改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條 實行審計整改聯動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市長(或市長授權市政府其他領導)牽頭的市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負責通報審計查出的問題,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的難點問題,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聯席會各成員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要求對審計整改工作進行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並分類督辦。同時建立審計移送處理配合機制,落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
第五條 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由市紀委(監察局)、市檢察院、市政府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公安局、市人保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法制辦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本單位領導為工作人員。聯席會議可視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市審計局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財務科長或負責財務的科級幹部擔任聯絡員。聯席會議辦公室主要職責為協調處理相關的日常事務,組織、落實、協調審計整改工作。
第六條 聯席會議實行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分類督辦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具體職責包括:交流、通報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整改工作的情況;研究、解決本市審計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及重要問題;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審計整改的督促落實工作及審計移送事項的處理等;研究、起草有關審計整改的重要檔案和規定;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聯合開展重點督查。聯席會議成員分工:
(一)市審計局
1、負責在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報告的基礎上,歸納、綜合分析審計查出的問題,並提出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2、負責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和檢查,匯總歸納整改結果並向聯席會議報告。及時將被審計單位拒絕執行審計決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為向聯席會議報告。
3、負責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嚴重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及時移送市紀檢、監察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市司法機關;同時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告知市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
4、負責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紀委(監察局):負責對市審計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立案查處,並對違紀違規人員依法依紀進行問責;對市委、市政府領導關於審計綜合情況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專報(信息)、有關審計事項的指示、批示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三)市檢察院:負責對審計移送處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等事項進行偵查,並依法進行處理。
(四)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審計整改工作和市(委)政府領導關於審計綜合情況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專報(信息)、有關審計事項指示、批示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五)市委組織部:負責將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各類審計中的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評價領導幹部(人員)工作(經營)業績、職務任免、獎懲的依據之一,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有關問題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六)市發改委:負責對市審計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調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處理。
(七)市國資委:負責對市審計局依法提出的關於被審計單位(所出資企業)損害國有資產行為的意見、建議及時督促落實整改,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對有關問題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八)市公安局:負責對審計移送處理的涉及經濟犯罪等事項進行偵查,並依法處理。
(九)市人保局:負責將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考核對象年度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並按其職能對有關問題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十)市財政局:負責對市審計局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應清收和解繳國庫的罰沒款等各種非稅收入事項進行處理。
(十一)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對審計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決定、審計報告,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複審計機關。
(十二)市工商局:負責對審計查出移送的涉及被審計單位虛報註冊資本、抽逃出資及其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法處理。
第七條 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審計移送處理配合機制,積極落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對有關問題及責任人的處理結果,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及時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第三章 整改報告制度
第八條 市審計局要定期匯總並向市政府報告相關的審計結果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在向市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和審計整改結果報告的同時,一併報送市委組織部及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市審計局每年向市政府報告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並遵照市政府的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審計整改工作。市審計局每年向市政府報告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並按市政府的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工作。
(四)市審計局定期匯總審計整改情況並向市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報告;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整改情況,要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對於被審計單位拒絕執行審計決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為以及重大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或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告。
第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的總體要求: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後,要對反映出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市政府關於相關問題的整改要求認真研究並進行整改。
(一)被審計單位要嚴格落實各項整改工作並主動向市審計局報告;各職能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報告等信息,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實。
(二)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市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對審前自查發現的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整改結果;對審計要求其自行糾正事項的落實情況及結果;對審計決定、審計報告中所反映的查出的問題的整改計畫及措施;對審計報告中審計建議的採納情況;擬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的事項;整改工作完成時間節點等。
(三)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決定、審計報告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向市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對審計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落實情況及結果;對審計建議的採納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處理的計畫安排等。
第十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將督促、指導整改的有關情況及對責任人的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市審計局。
第四章 跟蹤督查制度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按照相關要求對所有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和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審計項目開展審計整改跟蹤檢查。跟蹤檢查內容: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情況;審計揭示問題的糾正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的情況;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糾正情況;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的落實情況;其他需要跟蹤檢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跟蹤檢查情況的報告
市審計局要定期匯總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並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對未執行審計決定或整改不徹底、不認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必要時,應提請聯席會議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進行重點督查。涉及經濟責任審計整改的情況及整改中遇到的問題,應定期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必要時提請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重點督查。
對審計整改不徹底、不認真或暫時不能整改到位的單位,市審計局可對其制定的整改計畫和具體措施以及列出的整改時間表進行跟蹤檢查或後續審計,督促其做好有關問題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條 實行督查催辦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市審計局根據各自工作職能開展審計整改跟蹤督辦工作,督促責任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措施。其他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責任單位的辦理時間,要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執行。對領導要求迅速有反饋的批示,要及時辦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理時間的,責任單位要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延期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第五章 結果公開制度
第十四條 審計整改結果的公開工作,應當遵守政府信息公開和審計結果公開工作的要求和程式。
第十五條 審計整改結果通報和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每年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以及審計整改情況;審計整改過程中出現的典型事例;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屢禁不止的部門和單位;審計整改取得的實際成效和經驗做法。
第十六條 公開途徑:政府公報;《審計局審計結果公告》;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
第六章 整改問責制度
第十七條 實行審計整改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審計查出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方案;對暫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計畫和具體措施,列出整改時間表,按期整改,第一責任人簽發後報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對責任單位上報的書面報告,按“事實清楚、整改到位、結果明確”等要求審核後,上報有關市領導。凡情況不明、結果不清的,退回責任單位重新辦理。責任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上報續辦結果報告。
對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審計整改的單位,視情況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條 審計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人員)評價、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整改情況要納入考核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工作的內容。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