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介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座落於紹興市上虞區百官街道王充路1115號,占地37畝,建築面積約2.3萬平方米。下轄小越、東關、章鎮、崧廈、豐惠和濱海六個派出法庭,截至2014年11月,上虞法院實有政法專項編制幹警141人,事業編制16人。
機構設定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現有正式在編幹警157名,院內下設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審判管理辦公室、書記員管理科、司法行政科、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立案 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執行實施科、執行監督科、執行綜合科、司法法警大隊等18個內設機構和6個人民法庭。
法院建設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紹興市上虞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審理管轄範圍內的各類一審、再審、國家賠償及執行等案件。2013年,新收各類案件11769件,審結11626件,比2012年分別增加14.87%和13.98%,未結案1136件,比2012年增加14.75%,訴訟執行總標的33.74億元,比2012年增加108.27%。
所獲榮譽
我院集體和個人多次受到上級表彰,其中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思想宣傳工作先進集體”、“浙江省破解執行難優秀法院”、“全省陽光司法優秀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先進集體”、“全省商事審判工作先進集體”、集體“三等功”等多項榮譽。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承辦或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文秘、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司法統計、崗位責任制考核、檔案管理、信息資料、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編印本院工作簡報;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組織綜合性會議和會辦綜合性審判業務檔案、報告;組織、匯總對相關法律草案的意見;負責本院的法醫司法鑑定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幹部組織人事工作;辦理本院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組織工作事項;辦理本院向市人大提請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本院的法官等級、法警警銜和書記員單獨序列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進人的審核工作;負責幹部考察考核及職級調整工作;協助地方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院的人事統計、工資、福利核定及調整等工作;負責管理本院老幹部工作和應由本院管理的人事檔案工作;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辦理本院的表彰獎勵、業務培訓等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項。
(三)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審判督查工作;辦理其他與紀檢監察有關的工作事項。
(四)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和負責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進行財產、證據保全;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查和報批手續;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和完成院長接待信訪後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本院區域網路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和信訪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立案工作事項。
(五)書記員管理科
負責對書記員的協調和有關管理工作。
(六)刑事審判庭
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項。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和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審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項。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契約、證券、票據、智慧財產權等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負責審理由本院管轄的破產案件;監督和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審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項。
(九)行政審判庭
審判由本院管轄的行政案件;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和執行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再審案件;負責對本院辦結的案件進行質量檢查;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項。
(十一)執行局
按照法院執行工作改革試點的要求和紹興市兩級法院“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相分離的分權制約”的基本原則,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和本院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下,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裁定、決定、調解行使執行實施權;負責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指定交辦的執行工作事項;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項。
(十二)執行裁決庭
需駁回申請執行人申請的;被執行人提出仲裁裁決和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有不予執行事由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案外人提出異議的;需確定拍賣變賣效力的;需分割被執行人享有權益的共有財產的;需對違法執行、不當執行等執行行為進行監督的;其他事項需裁決的。
(十三)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維護本院機關秩序,機關重大緊急事件的安全保衛,審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以及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執行局等執行有關事項;組織開展司法警察業務技能的培訓學習;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司法行政科
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工作;負責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畫、管理及系統分配;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的基本建設;指導監督訴訟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管理使用本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機關有關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務;負責管理本院幹警醫療保險繳費的核定和經費結算。
(十五)審判保障服務中心
承擔與案件庭審速錄和審理有關的司法輔助工作;承擔與審判有關的各種司法後勤保障服務工作,包括網路管理、財會、檔案等。
(十六)東關人民法庭
審查法庭轄區內民事糾紛的告訴和申訴並登記;審判一審民事糾紛案件;加強對鎮(鄉、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七)章鎮人民法庭
審查法庭轄區內民事糾紛的告訴和申訴並登記;審判一審民事糾紛案件;加強對鎮(鄉、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八)豐惠人民法庭
審查法庭轄區內民事糾紛的告訴和申訴並登記;審判一審民事糾紛案件;加強對鎮(鄉、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九)小越人民法庭
審查法庭轄區內民事糾紛的告訴和申訴並登記;審判一審民事糾紛案件;加強對鎮(鄉、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二十)崧廈人民法庭
審查法庭轄區內民事糾紛的告訴和申訴並登記;審判一審民事糾紛案件;加強對鎮(鄉、街道)、村(居委會)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