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縣以工代賑管理辦法

以工代賑資金專項用於項目建設,不得列支其他費用。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開工報告制度。 縣發展改革部門定期組織以工代賑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評比工作。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縣以工代賑扶貧工作,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以工代賑項目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財政部《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贛州市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工代賑項目,是指以工代賑資金安排和扶持的用於貧困地區農村扶貧開發的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稱以工代賑資金,包括國家以工代賑資金、地方財政(省、市、縣)和業務部門安排的專項配套資金以及其它渠道籌集的以工代賑項目建設資金。
第三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工代賑工作的具體管理職責,負責項目的審核、編報、實施管理、檢查驗收和費用支出的審核。
第四條 以工代賑建設規劃是以工代賑計畫的基本依據,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做好項目的調查、論證、評估和篩選工作,建立科學、規範的以工代賑項目庫。以工代賑項目都應從項目庫中選擇並按規定程式上報。
第五條 以工代賑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項目所在鄉(鎮)或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在每年九月底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下年度的項目建設計畫,經縣以工代賑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後報上級審批。
第六條 以工代賑項目重點安排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相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內容包括縣鄉村公路、農田水利、人畜飲水、基本農田、草場建設、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據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以工代賑項目優先安排不通路、不通電的行政村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以工代賑資金屬於國家財政扶貧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收支管理、監督檢查和各類報表編制、上報工作。縣財政在國庫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同時,各鄉(鎮)在財政所相應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用於核算各級扶貧資金的收支管理。
以工代賑資金專項用於項目建設,不得列支其他費用。
第八條 以工代賑資金按照批准的項目計畫安排使用,做到“三個不變”,即“資金總額不變,建設內容和地點不變,質量、進度、效益不變”。未經批准的項目不得擠占以工代賑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變更項目計畫、改變資金使用方向。如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調整項目,必須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式上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同意。
第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重點骨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小型項目的實施方案。重點骨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小型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前期工作檔案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編制,並達到規定的要求。縣發展改革部門對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得審批或上報審批。
第十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諮詢評估制度。重點骨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和專家的評估論證,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或上報審批。
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堅持先完成前期工作,後安排年度計畫的原則。縣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前期工作審批程式。凡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強化以工代賑項目前期工作成本管理。從嚴控制項目各項前期費用(勘察、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及評估、施工圖設計等),有關部門對以工代賑項目的收費要本著扶貧的精神給予優惠。
第十三條 以工代賑投資5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投標;確需採取邀請招投標的,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搶險救災緊急項目或需要使用民工較多的基礎設施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實行招投標。
第十四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開工報告制度。項目計畫下達後,項目建設單位要向縣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開工報告,詳述申請撥款理由、資金使用計畫和項目實施方案,同時提交工程設計、工程預算檔案和立項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凡重點骨幹項目和涉及公共安全或技術含量較高的以工代賑項目,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六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預(結)算編審分開制。在施工契約訂立之前,實施單位將工程預算提交縣財政部門審查,經財政部門審定後方可進入招標程式或簽訂施工契約。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建設單位向縣財政部門提交工程結算,經審定後可撥付剩餘項目工程款。
第十七條 以工代賑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和工程監理等都要依法訂立契約。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後須按要求樹立以工代賑工程標誌牌。以工代賑標誌牌作為以工代賑項目的一部分,其費用在項目資金中解決。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合格項目,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使用和管理主體,制定項目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和鄉規民約,落實項目的後期管護責任,確保項目的正常使用。縣發展改革部門要對建成項目分類編號建檔,跟蹤檢查。
第二十條 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是增加貧困地區民眾收入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以工代賑特色和本質要求。勞務報酬支付對象為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的貧困地區民眾。
第二十一條 重點骨幹項目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勞務報酬章節,其它項目必須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勞務報酬的內容。以工代賑項目招投標方案中必須明確勞務報酬的比例和兌付方法。
第二十二條 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單位要優先組織當地貧困民眾參加工程建設,並按規定支付勞務報酬。支付的勞務報酬的具體比例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制定年度計畫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要監督建設單位做好民眾勞務報酬的支付工作,按照造冊登記的規範要求,保證及時足額發放,並實行公示,嚴禁剋扣和拖欠。
第二十四條 以工代賑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按工程進度撥款。由項目實施單位填寫以工代賑項目資金撥付審批表,並附項目實施契約書、設計圖紙、項目工程預算、招投標檔案、項目工程建設進度以及合法有效的報賬憑據,經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由縣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工程建設進度和契約約定的付款方式,將工程款撥付到實施單位或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以工代賑項目開工後,可以根據項目需要,預撥項目資金30%以內的項目啟動資金。項目工程竣工結算前,工程款撥付不得超過契約價款中以工代賑資金部分的70%,項目竣工結算審定後撥付工程結算價款中以工代賑資金部分的90%。
第二十五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按不超過工程結算價款中以工代賑部分的10%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後,如未發現質量問題,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資金申請,按程式審批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如果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縣財政部門應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並按項目實施契約的有關規定條款進行返工。
第二十六條 以工代賑項目中需要採購貨物的,應當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採購資金由縣財政直接支付貨物供應商。同時,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物資領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上級撥付的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以及相關會議經費、資料費、印刷費等開支。各鄉(鎮)、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以工代賑項目建設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 以工代賑資金(含配套資金)的存款利息是以工代賑扶貧資金的組成部分,全部用於以工代賑扶貧工作,主要用於彌補年度以工代賑項目資金不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以工代賑帳戶上的資金,對於違規借出、調走資金的,要認真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實行以工代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對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公示,是規範和完善以工代賑管理、強化社會監督、保障貧困地區民眾知情權、提高貧困地區民眾對項目建設參與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公告、公示的基本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和期限、資金規模和來源、工程標準和效益、農民參加施工和勞務報酬發放情況等。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通力合作,共同管好用好以工代賑資金。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上申報項目、爭取資金,協調落實各級各部門配套資金並集中管理以工代賑資金,搞好資金使用調度;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以工代賑資金,並足額安排本級配套資金,監督資金的使用;工程主管部門負責把好設計、施工管理關,加強對施工全過程資金使用的監督,減少浪費。
第三十一條 以工代賑資金是專項扶貧資金,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扣壓或挪作它用。以工代賑管理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民眾的監督。縣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以工代賑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騙取、套取、挪用和貪污以工代賑資金或出現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要依法對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定期組織以工代賑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評比工作。對資金管理規範、工程質量高、扶貧效果好的鄉(鎮),給予獎勵;對堅持原則,責任心、事業心強,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對管理不善、資金使用不當、完不成工作任務的鄉(鎮)酌情調減下一年度資金規模。評比辦法按照《上猶縣政府投資項目整合資金使用效益考核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政府1999年6月29日發布的《上猶縣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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