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動遷補償款的繼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動遷時,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確定了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確定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原承租人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動遷後,繼承人主張動遷款的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未聲明放棄繼承,且系爭房屋權利未發生變動的,系爭房屋的權屬歸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的確權主張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依法確認各方的權力份額。但系爭房屋已動遷的,繼承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動遷利益受侵害之日兩年內主張動遷利益。
三、按94方案購房登記權利人死亡後,房屋產權繼承的處理
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登記權利人死亡的,具備可以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四、債權人對夫妻共有財產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處理
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因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共同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債權人對夫或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五、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定的按協定處理;沒有協定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六、離婚協定書上明確,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財產的處理
雙方在離婚協定中已經明確約定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表明雙方已對財產作了相應的處理,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離婚是隱瞞財產,並要求分割隱瞞財產的除外。
七、當事人各方對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請評估的處理
當事人對分割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請評估的,法院不能簡單駁回原告訴請,應進行必要的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委託評估的深情。經釋明,當事人仍不提出申請的,法官可通過諮詢房產中介公司或評估公司(至少兩家)的意見,綜合分析後予以酌定,並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理由。
八、分家析產案件中評估費、訴訟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