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鄉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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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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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鄉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人民政府的建設,有效地發揮它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人民政府是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鄉級國家行政機關。

第三條 鄉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和上級人民政府領導。

第二章 鄉人民政府的設立與工作部門、人員的設定

第四條 鄉人民政府按鄉行政區域設立。鄉行政區域的建立、合併、撤銷或其他變更,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鄉人民政府設鄉長一人、副鄉長若干人。

鄉長和副鄉長由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鄉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可設辦公室、人民武裝部等工作部門和經濟、司法、、民政、教育文化、科技衛生、財政、村鎮建設、環境保護、計畫生育、計畫統計等助理以及必要的幹事。

鄉人民政府辦公室設主任和文書等人員。鄉人民武裝部設部長和幹事。經濟助理設若干人,其他助理各設一人。

鄉人民政府根據本鄉實際需要,在上一級人民政府核定的人員編制內,對工作部門和助理等人員的設定及其任務、職責可作個別調整,但需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鄉人民政府的職權與任務

第七條 鄉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八條 鄉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務: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報告執行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事業,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的方針,促進農、副、工、商各業經濟協調發展,制定鄉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後組織實施;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通過行政管理,鼓勵、指導、幫助合作經濟的發展,完善經營承包責任制,引導、監督、管理私營經濟,指導、幫助、監督個體經濟,促進鄉村經濟的發展;

(四)開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宣傳教育,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調解民間糾紛,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嚴格交通和消防的管理,依法處置違法行為;

(五)發展社會保障、社會公益、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福利生產、負責撫恤、優待、安置、社會救濟、救災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下同)工作,統籌安排殘疾人工作,辦理婚姻登記,推行殯葬改革;

(六)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組織實施義務教育,促進幼兒教育和其他各類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保護文物,開展民眾性文藝、體育活動和愛國衛生運動,推行計畫生育,加強婦幼保健工作;

(七)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開展青少年保護和老年人保護工作;

(八)加強鄉級財政的監督、管理,按計畫組織、管理鄉財政收入和支出,執行國家有關財政工作的法律、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完成;

(九)管理人事、勞動、統計工作;

(十)制訂和組織實施鄉村和集鎮建設計畫,加強公用設施建設、水利建設、土地使用管理和環境綜合整治,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十一)管理民兵工作,辦理預備役和兵員徵集工作;

(十二)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幫助其進行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建設,負責培訓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開展先進村(居)民委員會的評比表彰活動;

(十三)協助和支持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隸屬於鄉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監督其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十四)辦理民族、華僑、宗教事務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設在鄉的分支機構,原則上由鄉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少數必須由上一級主管部門領導的,應定期向鄉人民政府通報工作情況,並在其業務範圍內配合鄉人民政府工作,鄉人民政府也應支持它們完成自身的業務工作。

第四章 鄉長和副鄉長的職責

第十條 鄉人民政府實行鄉長負責制。鄉長主持鄉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鄉長的主要職責:

(一)領導鄉人民政府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各項任務;

(二)決定助理等人員的任免和聘用(除人民武裝部人員)並進行培訓、考察和獎懲;

(三)召集和主持鄉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鄉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鄉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由鄉長、副鄉長組成,鄉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和鄉內有關組織的負責人可以列席;

(四)簽署發布鄉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

第十一條 副鄉長協助鄉長工作,分管鄉人民政府若干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條 鄉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副鄉長代行鄉長職權;鄉長缺位時,應由鄉人民代表大會及時補選。

第五章 工作部門的任務和助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鄉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助理等人員在鄉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辦理各項行政事務,並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辦公室的任務:

(一)進行有關業務協調和信息綜合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務;

(二)辦理人事行政工作;

(三)接受和處理人民來信來訪;

(四)負責內事、外事接待工作;

(五)負責公文處理和檔案管理工作,並指導基層單位的檔案工作;

(六)辦理民族、華僑、宗教事務。

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部的任務:

(一)負責民兵和預備役的組織建設、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和武器管理;

(二)辦理兵役、復員退伍軍人預備役的登記統計、管理和戰時動員準備工作;

(三)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完成搶險、救災和戰備任務,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四)戰時動員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前和協助組織人口疏散、工廠轉產、搬遷等工作。

第十六條 經濟助理的職責:

(一)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包括水利建設)、副業、工業、商業等經濟建設發展計畫,協調各行業、各層次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關係;

(二)指導各行業、各層次的合作經濟組織和經營承包戶的經濟活動,加強契約管理,督促各經濟組織和經營承包戶、個體工商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調查研究有關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培訓和輔導財會人員,指導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完善各種經濟責任制,正確處理收益分配;

(四)進行經濟統計工作,匯集並傳播經濟信息,組織經濟、技術服務,管理對內對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五)執行國家勞動法規和政策,負責勞動力資源、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司法助理的職責:

(一)開展法制宣傳;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的調解委員會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三)管理、指導鄉法律服務工作;

(四)組織和管理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第十八條 民政助理的職責:

(一)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建設工作,培訓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指導開展民政工作;

(二)參與組織社會保障事業,協調社會福利生產,管理社會福利事業,負責老年人、殘疾人保護工作和五保工作,扶持貧困戶和優撫對象,進行社會救濟、報災和救災工作;

(三)執行各項優撫政策,開展民眾性擁軍優屬活動,接收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四)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推行殯葬改革,協助完成有關的行政區劃工作;

(五)管理民政事業經費。

第十九條 教育文化助理的職責: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教育、文化發展計畫;

(二)管理初級中學和國小的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義務教育,開展業餘文化教育、成人教育、幼兒教育、初級職業技術教育;

(三)負責《青少年保護條例》在本行政區的實施工作;

(四)管理文化事業,保護文物,開展文藝、體育活動。

第二十條 科技衛生助理的職責:

(一)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協助培訓基層技術人員;

(二)推廣農業科學技術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

(三)管理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發展醫療、婦幼保健和託兒事業,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除害滅病工作;

(四)督促實施環境衛生、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財政助理的職責:

(一)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完成上級財政部門和鄉人民政府規定的財政工作任務,管理鄉財政所的工作;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鄉內籌集資金;

(三)按期編制鄉財政預算和決算,組織與管理鄉有關國家預算內、預算外的收入,合理使用從國家預算內、預算外劃撥給鄉的資金和鄉自籌資金,提高資金效益;

(四)管理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事務,督促執行財會制度。

第二十二條 村鎮建設助理的職責:

(一)編制與組織實施鄉村和集鎮建設計畫;

(二)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並核發建設許可證,維護、管理城鎮房屋和設施,合理使用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指導民用能源開發,加強用電、用水管理,宣傳安全用電、用水。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助理的職責:

(一)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計畫;

(二)協助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處理鄉範圍內發生的污染事故和企業與民眾之間的環境污染糾紛,協助審核鄉鎮企業、私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項目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

(三)依法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污染源的排放及綜合整治,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徵收排污費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計畫生育助理的職責:

(一)執行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開展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指導和檢查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三)負責人口計畫和計畫生育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計畫統計助理的職責:

(一)組織編制鄉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及統計標準,完成國家和地方的統計調查任務;

(三)負責經濟和社會統計調查,綜合和管理本鄉的基本統計資料;

(四)會同有關人員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培訓兼職統計調查人員,統一管理本鄉各部門、各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式。

第二十六條 鄉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助理等人員除完成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外,還應該辦理鄉長、副鄉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上海市的鎮人民政府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於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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