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控制中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機構簡介

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質控中心),掛靠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郭常義為質控中心主任。為促進質控中心的科學發展,上海市衛生局特制定《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控制中心工作規範》

工作規範

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控制中心工作規範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規範
第三章 質控規範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質控中心)的科學發展,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本工作規範所稱的質控中心是指在市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對各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滬所開展的技術服務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管理的組織。
各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包括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外省市在滬開展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
外省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滬開展技術服務前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工作規範所稱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包括: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
(三)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
(四)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
(五)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技術服務項目。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質控中心的設定和管理。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批准成立的質控中心予以公示。

第二章 組織規範

第五條 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質控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質量控制程式、計畫和評價指標,並負責質量控制的實施;
(二)定期發布質量控制督導方案和結果;
(三)定期上報《質量控制報告》和《督導意見書》;
(四)組織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擬定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才隊伍發展規劃;
(五)對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展狀況進行調研分析,為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六)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信息資料庫;
(七)市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質控中心由主任、副主任、質控專家組和質控管理秘書處組成。
質控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幹事若干,由主任決定聘任。幹事不屬於質控中心成員。
第七條 質控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重大事項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 質控中心設主任1名,由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推薦並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當出現主任調離等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情形時,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應當另行推薦並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九條 主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有時間保證,能夠勝任質量控制工作;
(二)熱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控制工作,能熟練掌握質量管理的業務知識和評價技能,熟悉並能運用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為人正直,秉公辦事,樂於奉獻,在同行中享有較高威望;
(四)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主任全面主持質控中心工作,並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質控中心組成人員學習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負責批准質量控制程式、計畫和評價指標;
(三)負責批准質量控制督導方案;
(四)負責審核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才隊伍發展規劃草案,並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五)負責審核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展狀況調研報告,並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六)負責審核簽發《質量控制報告》和《督導意見書》;
(七)完成市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質控中心設副主任2名,由主任聘任後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副主任應當認真協助質控中心主任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質控專家組成員不少於21人,應當涵蓋職業衛生、放射衛生、質量管理、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等專業領域,由質控中心主任聘任後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質控專家組成員任期3年,可以連聘連任。
質控專家組可以按照專業類別劃分為若干小組。
第十三條 質控專家組成員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參與對各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滬所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進行質量控制督導,出具《督導意見書》(內容應當涵蓋存在問題、對策、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起草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才發展規劃;
(四)參與對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展狀況調研分析;
(五)負責論證質量控制程式、計畫和評價指標;
(六)負責論證質量控制督導方案;
(七)參與對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及時解決質量控制中的業務難題;
(九)完成質控中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質控管理秘書處成員9人,應當涵蓋職業衛生、放射衛生、質量管理、現場檢測和實驗室檢測等專業領域,其中設秘書長1名,秘書8名,秘書中應當有2名專職人員。
質控管理秘書處成員由主任聘任後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質控管理秘書處負責質控中心日常工作,並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負責起草質量控制程式、計畫和評價指標,並負責實施質量控制計畫;
(三)負責起草質量控制督導方案;
(四)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評價,形成《質量控制報告》,報質控中心主任審核簽發;
(五)負責組織質控專家組成員定期對各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滬所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開展質量控制督導;負責對《督導意見書》初審,報質控中心主任審核簽發;
(六)組織質控專家組成員起草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才隊伍發展規劃;
(七)負責組織質控專家組成員開展對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展狀況調研分析;
(八)負責組織對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九)完成質控中心主任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對質控中心及其成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年底組織對質控中心工作檢查和考核。對工作檢查和考核結果不符合規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應當每年以不少於市衛生行政部門撥付質控中心經費1:1比例匹配相應經費。
質控中心及其掛靠單位對質量控制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質控規範

第十八條 質量控制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質控中心及其成員應當如實出具《質量控制報告》和《督導意見書》。
第十九條 質控中心應當逐步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質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條 質控中心制訂、修訂的有關質量控制程式、計畫、評價指標、督導方案等,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質控中心應當有計畫地開展工作,及時做好工作總結。
質控中心應當於每年1月5日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當年度工作計畫;7月5日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上報上半年工作總結;12月5日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上報下半年和當年度工作總結。
上半年統計時間自上年度12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下半年統計時間自當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
第二十二條 質控中心應當建立質量分析評價制度,在每季度第一個月25日前收集、綜合各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上一季度的質量信息,進行質量分析和評價,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形成《質量控制報告》,在每季度第二個月10日前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質量控制報告》及其原始資料由質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 質控中心應當建立督導意見反饋制度,質控專家組成員在完成督導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督導意見書》交質控管理秘書處,質控管理秘書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督導意見書》初審並報送主任,質控中心主任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發並於5個工作日內由質控管理秘書處反饋給被督導單位,同時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督導意見書》及其原始資料由質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質控專家組督導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四條 《質量控制報告》和《督導意見書》的內容應當作為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校驗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質控中心及其成員依照本工作規範開展工作時,各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支持配合,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涉及秘密的,質控中心及其組成人員應當予以保守。
第二十六條 質控中心應當建立質量控制條線例會制度,質控管理秘書處應當定期召開質量控制條線例會。參加對象為質控管理秘書處成員、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質量控制條線負責人。在滬開展技術服務的外省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質量控制條線負責人也可以參加該會議。
第二十七條 質控中心應當建立質量控制工作研討交流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研討交流會,參加對象為主任、副主任、質控專家組成人員、質控管理秘書處成員以及本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在滬開展技術服務的外省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也應當參加該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召開質量控制工作例會,出席對象為主任、副主任、質控管理秘書處秘書長,可以邀請質控專家組成員出席。例會內容主要是匯報質量控制工作情況、經驗和存在問題,研究下一季度質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發現質控中心及其成員在工作中存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形,均可以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反映,並提供必要證據。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工作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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