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市級層面的應急預案編制或審批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抄報有關單位備案:(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國務院備案。 (四)作為有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子預案的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抄送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備案。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依據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的制度,年度演練計畫報送預案審批單位備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執行力,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發布、培訓、宣傳教育、演練、評估、修訂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單元補充、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應急預案體系
第五條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和區(縣)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及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組成。
區(縣)應急預案體系組成範圍,由區(縣)政府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
市、區(縣)應急委負責本級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市、區(縣)應急辦承辦具體事務。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類和管理責任主體如下:
(一)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市、區(縣)政府制定和管理。
(二)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和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市、區(縣)有關議事協調機構或部門(單位)牽頭制訂,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區(縣)有關議事協調機構或部門(單位)。
(三)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的特定區域內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涉及該特定區域內多個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市、區(縣)政府明確的各單元牽頭單位制訂,報市、區(縣)政府批准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區(縣)各單元牽頭單位。
(四)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區(縣)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區(縣)有關部門。
其中,與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配套的部門應急預案,定位為該專項應急預案子預案。
(五)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為保障市或區(縣)大型會議、展覽、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順利平安舉辦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動承辦單位制訂,報同級公安部門批准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活動承辦單位。
(六)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鄉鎮街道轄區內各類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制定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七)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單位各類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和實施。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法人和基層組織。
第七條鼓勵相鄰、相近的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本市有關區(縣)政府與相鄰、相近的蘇浙兩省有關市(縣)政府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鼓勵本市有關部門與蘇浙兩省相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某個重要專項工作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三章規劃和準備
第八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領域上全覆蓋”的要求,並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制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對應急預案編制規划進行修訂完善。
第九條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畫。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一)軌道交通、鐵路、航空、水陸客運等公共運輸運營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幼托機構、養老機構、旅遊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建築施工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廣播電視、防汛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其他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築、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一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斷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風險級別,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四章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應當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十五條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其中,市級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程式及要求、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涉及單位和區(縣)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市級層面應對行動,並體現指導性。區(縣)級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和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涉及單位和鄉鎮街道職責等內容,重點規範區(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回響和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和處置、緊急恢復等內容。
第十七條針對特定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的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和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成員單位職責、與屬地政府機構合作機制等內容,重點規範單元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回響和處置的主體職能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八條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和處置、人員安全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九條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應急生產、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回響和處置、人員安全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二十一條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間信息通報、回響和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和各方職責分工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身防護等內容,體現現場聯動處置特點。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結合本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簡明扼要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或應急處置流程圖,內容一般包括信息報告、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二十四條對應急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回響措施等,由預案編制單位根據本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牽頭單位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五章審批、備案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編制工作說明、各成員單位復函和意見採納情況等有關材料一併報送預案審批單位。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和規範,體例格式是否合規,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明確、管用可行等。必要時,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審批,必要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審批,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以市應急委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
第二十九條報請以市應急委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以請示性公文上報市應急委或市政府審批,並由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公文中應當明確提出發文理由和依據,並對預案報審前是否經過實戰或演練檢驗、預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確、預案全文是否公開等作出說明和評估。凡涉及其他部門和區(縣)政府職責的,預案編制單位報審前應主動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問題癥結、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對標註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見,包括密級、保密期限、定密依據等。
第三十條市級層面的應急預案編制或審批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抄報有關單位備案: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國務院備案。
(二)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抄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抄送有關區(縣)政府備案。
(四)作為有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子預案的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抄送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備案。
(五)市級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送市政府或授權的機構備案。法律、法規和政府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因特殊原因,經審批單位同意也可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區(縣)級層面的應急預案審批、備案和發布,可參照市級層面相關程式組織執行。
第三十三條鄉鎮街道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應急預案審批、備案和發布,由區(縣)應急委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急預案的審批、備案和發布,由其上級主管或監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後3個月內,組織開展預案培訓和解讀工作。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桌面推演等方式,對與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成員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六條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七章應急演練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應急委負責統籌本級年度重大應急演練,按照“規範、安全、節約、有序”的原則,指導預案編制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預案落實。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依據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的制度,年度演練計畫報送預案審批單位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基層應急管理單元應急預案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性實戰演練。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報審前進行演練,予以驗證。
第三十九條颱風、暴雨、高溫、雨雪冰凍、大霧等本市易發災害性天氣應對主管部門,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備、使用單位,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單項與綜合相結合、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的應急演練。
第四十一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或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八章評估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兩年對預案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針對每次突發事件處置或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預案是否修訂的明確意見,並報請預案審批單位批准。
第四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預案修訂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和完善: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四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應急回響和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式等進行。僅涉及附屬檔案和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由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進行調整,變更部分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四十六條應急預案應當設定有效期,原則上最長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第九章組織保障和獎懲
第四十七條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培訓、宣傳教育、評估、修訂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八條市和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牽頭單位負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未按照本辦法執行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且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牽頭單位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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