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

上海市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是由上海市消防局制定的一個關於安全問題的通告。

一、高層公共建築

(一)超過100米(含本數,下同)的高層公共建築(不含商住樓的住宅部分);

(二)1983年6月1日前設計的超過5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築(不含商住樓的住宅部分)。

二、地下公共建築

(一)地下公共建築中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地下軌道交通超過3條線及以上的換乘樞紐站點。

三、人員密集場所

(一)三級醫院;

(二)五星級的賓(旅)館、飯店;

(三)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場所;

(四)單體建築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的商場,占地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的市場;

(五)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展覽館;

(六)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等公共運輸樞紐;

(七)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

(八)建築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影劇院和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放映廳(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九)乘客座位總數超過500個的遊覽船舶或者座位數超過100個的餐飲躉船;

(十)總床位數超過300張的養老院(敬老院、養老機構)、福利院;

(十一)總床位數超過300張的寄宿制學校(寄宿制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

四、易燃易爆單位

(一)單座容積超過200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超過100000立方米的甲乙類儲罐;液化烴單座容積超過10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超過5000立方米的儲罐;

(二)總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甲類廠房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乙類廠房,總占地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甲、乙類工藝裝置;

(三)總建築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甲類倉庫和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乙類倉庫。

五、經性能化消防設計的人員密集場所。

六、其他建築內(含合用建築)內,如設有符合上述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該建築的業主單位或管理單位要納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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