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層公共建築
(一)超過100米(含本數,下同)的高層公共建築(不含商住樓的住宅部分);
(二)1983年6月1日前設計的超過5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築(不含商住樓的住宅部分)。
二、地下公共建築
(一)地下公共建築中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地下軌道交通超過3條線及以上的換乘樞紐站點。
三、人員密集場所
(一)三級醫院;
(二)五星級的賓(旅)館、飯店;
(三)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場所;
(四)單體建築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的商場,占地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的市場;
(五)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展覽館;
(六)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等公共運輸樞紐;
(七)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
(八)建築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影劇院和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放映廳(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九)乘客座位總數超過500個的遊覽船舶或者座位數超過100個的餐飲躉船;
(十)總床位數超過300張的養老院(敬老院、養老機構)、福利院;
(十一)總床位數超過300張的寄宿制學校(寄宿制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
四、易燃易爆單位
(一)單座容積超過200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超過100000立方米的甲乙類儲罐;液化烴單座容積超過10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超過5000立方米的儲罐;
(二)總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甲類廠房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乙類廠房,總占地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甲、乙類工藝裝置;
(三)總建築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甲類倉庫和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乙類倉庫。
五、經性能化消防設計的人員密集場所。
六、其他建築內(含合用建築)內,如設有符合上述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該建築的業主單位或管理單位要納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