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二)行使市文化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的前身為上海市文化稽查總隊,是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全國第一個獨立建制的文化領域綜合執法機構, 1999年12月29日掛牌成立。隨後,全市各區縣也相繼建立了文化稽查隊,形成了兩級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設定。
根據中辦、國辦轉發的《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財政部、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在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意見》(中辦[2004]24號),市委、市政府在2004年12月30日批准設立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作為市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主管全市文化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同時撤消市文化稽查總隊建制。至2005年9月,全市各區縣也相應設立了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行使市文化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市新聞出版和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八)協同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秩序;
(九)對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承擔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傳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兩級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包括文廣影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旅遊等領域;主要行政處罰事項59項,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7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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