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抄,形成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互,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動。
第二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工作的領導。
本市設立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省市的合作和協調機制,發揮上海航運業的優勢,擴大輻射帶動效應,促進航運要素的整合,實現與長江經濟帶地區以及國內其他地區的協同發展。
本市設立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省市的合作和協調機制,發揮上海航運業的優勢,擴大輻射帶動效應,促進航運要素的整合,實現與長江經濟帶地區以及國內其他地區的協同發展。
本市推動與港澳台地區、世界其他國際航運中心和城市在國際航運領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勵航運企業、航運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本市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扶持。
本市鼓勵境內外各種社會資本通過設立航運基金等方式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航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服務。
第七條航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與國內外相關航運組織之間的交流,促進航運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總體目標,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當徵求國家有關部門、國家駐滬機構、航運相關企業等方面的意見。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推進建設的戰略部署、分階段目標以及具體的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
第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港口、機場、航道、公路、鐵路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推進航運服務集聚區的協同發展,促進形成空間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學、資源利用高效、物流暢通快捷的國際航運樞紐。
臨港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的規劃應當與前款規定的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發展需要,推進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港區的建設,最佳化現有港區布局和碼頭泊位結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港口配套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基礎設施的集約化建設,增加機場設施容量,滿足航空運量增長和功能品質提升的需要。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推進長三角機場群功能互補,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推進鐵路疏港支線及樞紐聯絡線建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推進建設連線長三角主要港區的高等級航道網路。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連線主要港區、機場、鐵路站場的集疏運公路路網和軌道交通網路。
第十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
第十四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時,應當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用地和水域需求,並為設立臨港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預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運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推進海運企業依託上海港口開闢覆蓋全球的海運航線,建設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技術先進的專業化船隊。
本市支持海運企業與貨主、港口企業開展合作經營。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海運企業,可以經營以上海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貨櫃在國內對外開放港口與上海港之間的捎帶業務。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發展乾支直達運輸和江海直達運輸。
本市按照國家推進實施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的規定,對不符合標準化船型的船舶,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實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推進上海中國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建設,並制定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在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複製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包括郵輪票務銷售、契約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的操作流程、行為規範和服務要求。
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
本市鼓勵境內外郵輪公司在本市註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准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第十八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提供港口裝卸、倉儲、船舶供應等服務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拓展貿易、金融、諮詢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公平、優質的服務。
第十九條引航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引航服務規範,公開收費標準,為進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務。
第二十條海事部門應當簡化登記手續,完善登記內容,最佳化船舶登記及相關業務流程,為船舶營運、融資、保險、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記服務。
本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提高檢驗質量和水平,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服務。
第二十一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支持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路。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最佳化調整本市空域結構,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新增航班時刻資源,提升航線網路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鼓勵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以及國內外其他航空公司和航空聯盟共同建設品質領先的世界級國際航空樞紐。
第二十二條本市支持國內外航空公司以及綜合物流服務商在上海機場地區建設航空物流轉運中心,推廣套用物聯網技術,開展多式聯運,加快航空貨運業務發展。
第二十三條本市支持通用航空在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務領域套用。
本市應當推進公務機基地建設,持續最佳化公務機基地的功能品質,滿足公務機運營保障需求,吸引國內外公務航空運營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
第二十四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業相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地面運行組織,推廣套用運行管理新技術、新設備,提升機場安全運營效率和綜合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推動在本市開展並創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運價交易、運力交易等航運交易業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為航運交易業務的開展創造便利條件,規範航運交易行為,提供航運交易動態信息,拓展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等公共服務功能,維護航運交易市場公平有序,促進航運交易和相關業務的發展。
本市支持上海航運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貨櫃班輪運價備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市場需要開發航運指數,提升上海航運指數的國際影響力。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發航運指數衍生品。
第二十七條航運經紀、航運代理等航運中介組織可以與技術服務中介、金融服務中介等中介組織開展合作經營,組建聯合體,實現協同發展。
第二十八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利用境內外機構網路資源和電子化手段,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結算、避險、財務顧問、信息諮詢等金融服務。
市金融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航運融資信息交流,支持航運相關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股票、融資租賃、金融租賃等方式解決資金需求問題。
第二十九條本市通過實施航運保險產品註冊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航運保險產品,拓展業務範圍,創新服務模式。
本市推進保險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培育航運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支持各類與航運相關的損害理賠機構落戶本市,提供航運損害案件賠償、補償的相關服務。
本市支持航運企業開展自保、互保業務,推動船東互保組織在本市開展保賠業務。
第三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有競爭力的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落戶本市。
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其開辦和租房等方面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推進建立以本市為總部,全球主要航運企業、航運機構參加的國際航運組織。鼓勵上海航運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提高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際影響力。
第四章航運科技創新建設
第三十一條本市支持高水平航運科技研發平台建設,通過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水平。
本市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扶持和獎勵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重大新產品的研發。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支持各類航運科技創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廣實施。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制定產業規劃、行業政策時,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通信信息、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關聯產業的發展。
本市鼓勵建設高效、安全、智慧型的信息網路,實現航運資源集中管理與集成套用,發展基於大數據的高品質增值信息服務新業態。
第三十三條航運相關企業應當提高裝卸、運輸、倉儲管理等關鍵設備的自動化、智慧型化水平,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的融合,建立並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物流全過程動態信息服務,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存和運輸實施全過程信息化監管,確保全全運營。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航運裝備製造企業加強節能、環保等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和產業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的市場推廣。航運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
港口經營人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實施污水處理與回收利用設施技術改造,完善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接收處理系統,加強噪聲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本市主要港口碼頭配套建設岸電供電設備設施的,靠港船舶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岸電。推進航空企業使用橋載能源設備供電。
本市推進與相關省市建立區域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
第三十五條本市引導和支持骨幹船舶製造企業建設國家級的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以及船用設備研發實驗中心,加強基礎共性技術研究,開展先進設計方法和設計軟體的研發,以技術先進、成本經濟、建造高效為目標,最佳化主流船型設計,提升船型綜合技術經濟性能和市場競爭力。
本市鼓勵船舶製造企業重點研發大型貨櫃船、液化氣船、郵輪等船舶。
第三十六條本市積極為大飛機戰略服務,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機載設備及零部件等的研發和製造,並逐步形成航空產業集群和產業鏈;支持航空高端維修業務發展,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空維修中心;支持適航審定和航空器運行評審能力建設,推動健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
第五章航運營商環境建設
第三十七條本市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資準入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公布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完善市場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
第三十八條市口岸服務部門應當配合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國家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最佳化過境免簽政策,簡化通關程式,推進通關便捷化、信息化和通關一體化建設,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實施多式聯運一次申報、指運地(出境地)一次查驗,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貨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實施檢疫和檢驗的商品、運輸工具和包裝容器除外。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國家駐滬機構改善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有關駐滬機構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為企業和個人查詢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製作或者獲取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航運相關數據應當按照要求接入綜合服務平台,有序推進航運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推動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
第四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航運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畫。
市教育、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設立航運教育與培訓基地,培養各類、各層次航運專業人才。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航運人才引進配套政策,整合航運人才引進管理服務資源,健全工作和服務平台,落實航運人才在戶籍辦理和居留許可、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支持航運企業、機構通過市場機制從國內外引進各類優秀航運人才。
本市支持航運智庫發展,為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一條本市人民法院應當完善航運訴訟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對航運案件的執行力度。
本市依法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航運仲裁規則,提高航運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支持航運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國際交流,拓展航運法律服務領域,為航運機構和相關企業、個人提供專業的航運法律服務。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推動形成有利於航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稅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提高稅收服務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第四十三條市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將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航運企業、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
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駐滬機構應當在市場準入、貨物通關、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信用不良的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第四十四條市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監管工作,並與國家有關駐滬機構共同加強對高風險危險貨物的風險管控,建立高風險危險貨物聯合監管機制。
本市推動與長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區域一體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應急救助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促進形成航運文化服務設施齊全、產品豐富、特色顯著,市民航運知識普遍提高的航運文化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6年1月,國務院在上海召開會議,正式啟動以上海深水港為主體,浙江、江蘇的江海港口為兩翼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2001年5月,國務院批覆同意《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年—2020年》,明確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戰略定位。2009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作了系統的部署。至2020年,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具體包括建設國際航運樞紐港、國際航空樞紐港,形成現代化港口集疏運體系和現代航運服務體系,以及營造良好的口岸環境和現代國際航運服務環境等。
根據國家戰略部署,在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本市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近年來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取得了一系列進展。2014年,上海港完成貨物吞吐量75528.9萬噸,貨櫃吞吐量3528.5萬標準箱,位列全球第一。上海機場完成旅客吞吐量8965.9萬人次,貨郵吞吐量361.3萬噸,貨郵量位居全球第三,航線已通達46個國家和地區的256個通航點。上海亞洲船級社中心、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海損理算中心、中國船舶油污損害理賠事務中心等一批航運功能性機構落戶上海。在此基礎上,本市還在持續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各類硬體和軟體建設,如洋山深水港四期工程、浦東國際機場第五跑道建設,以及研究進一步擴大航運業開放措施等。
近年來,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及長江經濟帶等國家新戰略的實施,為推動航運市場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空間。在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關鍵時期,通過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顯得尤為重要且迫切,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貫徹落實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國家戰略的需要。國務院在國發〔2009〕19號檔案中確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總體目標時,將營造法治的口岸環境和現代國際航運服務環境列為重要的組成部分。本市在貫徹國發〔2009〕19號檔案的實施意見中,也明確提出要“加強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研究制定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制定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貫徹落實這一戰略的重要舉措。二是依託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現航運政策突破的需要。2013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改善了航運發展的綜合配套環境和創新環境,為探索航運制度創新、功能創新和管理手段創新提供了絕佳的平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注入了新的動力。為主動對接自貿試驗區建設,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交通運輸部與市政府聯合發布了《關於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了航運領域有關擴大對外開放措施,實施國際中轉集拼、沿海捎帶和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等航運創新政策。為此,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將這些創新政策予以法治化。三是適應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需要。為率先走出創新驅動發展的新路,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發布了《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對科創中心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圍繞
科創中心建設,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諸多領域都需要科技創新予以推動。其中,大飛機等項目已被列為科創中心建設重大戰略項目。另外,實施“網際網路+”行動計畫,推動大數據發展,持續推進智慧航運、綠色航運建設,也是傳統航運業轉型升級,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必由之路。四是完善上海“四個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的需要。國家明確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以來,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不少政策,採取了許多措施,但國家和地方層面都未制定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法規、規章。通過制定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一方面可以實現相關政策措施法治化,同時也填補了立法空白,使上海“四個中心”建設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法規體系得以完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修改工作列為立法預備項目。為積極推進立法起草工作,市交通委牽頭組建了由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航運機構、政法院校等12家單位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立法起草工作。為充分發揮科研機構的作用,市交通委專門委託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院開展2030年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專題研究,為立法提供理論支撐。另外,市交通委還分別委託上海海事大學和華東政法大學起草專家建議稿,並在融合兩份專家建議稿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初稿。為推進立法工作,蔣卓慶副市長先後兩次率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赴北京,聽取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有關領導和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經認真梳理和吸納各方面意見後,市交通委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並於今年7月將其報送至市政府。
接辦後,市政府法制辦即組織聽取了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律師協會、有關企業集團和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針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今年11月16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六條,主要回響了國發〔2009〕19號檔案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要求,具體包含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航運服務體系、航運科技創新和航運營商環境建設等內容。
(一)關於立法定位
考慮到口岸、稅收、金融以及擴大航運業對外開放等事項多為中央事權,且港口、航道、機場等專業領域本市均已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條例(草案)》不對航運及相關業務事項進行規範,而定位為促進型法規。著重強調政府的引導、扶持作用,鼓勵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文突出體現鼓勵性、引導性和促進性。針對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短板問題,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積極作為的領域,主要聚焦集疏運基礎設施建設、航運企業和機構集聚、航運營商環境營造等事項。另外,《條例(草案)》在時間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顧中遠期。對未來五年能夠確定的重要工作,儘可能納入條例中,對中遠期尚不明確的工作,僅作原則性規定,為將來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二)關於建設推進機制(見第四條、第五條)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的任務,國務院建立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以加強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為了實現與國家層面的對接,統籌協調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設推進工作的合力,《條例(草案)》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一是明確市政府在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建立本市與國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機制。二是明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目前,本市已成立以市政府領導為組長,市有關管理部門及國家駐滬機構為成員單位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市交通委,負責協調推進各項具體工作。三是明確了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
(三)關於航運發展扶持政策(見第六條、第三十條)
為了加大對航運中心建設的支持力度,吸引各類航運要素高度集聚於上海,本市採取了多項有效措施,主要有:一是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與世界其他航運中心在稅負環境等方面競爭優勢不明顯,加大地方財政投入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促進措施。近年來,本市相繼設立了“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和“上海航空樞紐建設專項扶持資金”,重點用於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功能性機構集聚。為了使這項政策長期化、法制化,《條例(草案)》規定,“本市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扶持”。二是建立航運機構設立和發展的支持制度。為了吸引各類航運企業、機構匯聚本市,《條例(草案)》明確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政府可以在其開辦和租房等方面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區縣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四)關於海運領域創新措施(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海運業包括海上運輸、港口、航道和航運服務等諸多方面。2013年9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成立,為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了重大契機。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以及交通運輸部和市政府為落實總體方案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中,都提出了加快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創新航運政策。一是國際中轉集拼政策。《條例(草案)》規定,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貨物中轉和集拼業務發展。國際中轉集拼是衡量國際航運樞紐港的重要指標,其主要好處在於同一貨櫃的貨物在中轉港通過拆箱分揀和包裝,再運往不同目的港,從而有效地提高了運輸效率。為推動上海港國際中轉集拼業務,國發〔2009〕19號檔案提出要積極研究採取措施,鼓勵我國外貿貨櫃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轉運。目前,上海海關已制定海運國際中轉集拼監管方案,兩家企業已完成國際中轉集拼業務試點。二是沿海捎帶政策。所謂沿海捎帶業務,是指國際航運船舶在沿海港口之間從事外貿貨櫃的國內段運輸。實施沿海捎帶政策,可以有效提高船舶運輸效率,有利於吸引國際航運船舶集聚上海港。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境外航運企業不得經營中國港口間的海上貨物運輸。2013年9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於在上海試行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的公告》,明確上海港先行試點中資航運公司利用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上海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貨櫃在國內對外開放港口與上海港之間的捎帶業務。同年12月,“中遠泗水輪”從上海港捎帶貨物駛往天津、青島兩港口,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正式啟動。《條例(草案)》將上述政策納入法規中,並考慮到這一政策今後可能向外資航運公司開放,對適用對象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三是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國際航運船舶登記量是衡量國際航運中心的一項重要指標。2014年底,在上海登記的國際航行船舶數量為415艘,其中特案免稅船舶25艘,“中國洋山港”籍船舶僅有5艘。為完善上海港國際航運船舶登記制度,2014年1月,交通運輸部批覆同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試點方案》。目前,本市正在對國際船舶登記制度作進一步研究。為了從法治層面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條例(草案)》規定,本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並完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以吸引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港登記。
(五)關於國際航空樞紐港建設(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2012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4號),提出要著力把上海等機場建成功能完善、輻射全球的大型國際航空樞紐。國際航空樞紐港建設的核心要素包括航線網路、貨運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務和空域容量等方面。為進一步推進相關建設工作,《條例(草案)》分別作出了規範:第一,關於航線網路。儘管本市航線已通達46個國家和地區,但相比國際上主要航空樞紐,尚有較大差距。為此,《條例(草案)》鼓勵本市基地航空公司積極拓展國內外航線,完善航線網路布局,提升航線網路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第二,關於貨運物流。目前,本市航空貨郵量在國際上處於領先地位,為進一步促進航空貨運業務發展,《條例(草案)》明確支持國內外航空公司以及綜合物流服務商在上海機場建設航空物流轉運中心,推廣套用物聯網技術,加快航空貨運發展。第三,關於通用航空。近年來,通用航空產業正在國內蓬勃興起,其中公務機的發展與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關聯度較高。《條例(草案)》要求加強公務機基地建設,滿足公務機運營保障需求,以吸引更多的公務航空運營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第四,關於空港服務。隨著上海機場旅客量的不斷攀升,對空港服務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條例(草案)》要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公司等單位採取措施,提升機場安全運營效率和綜合服務質量。同時,歡迎國內外航空公司和航空聯盟來上海發展,共同建設品質領先的世界級國際航空樞紐。另外,本市空域結構不盡合理,成為制約國際航空樞紐建設的重要因素。為此,《條例(草案)》規定,市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最佳化、調整本市空域結構,提升樞紐空域容量。
(六)關於大力推進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建設(見第十七條)
近年來,我國郵輪旅遊正在不斷升溫。自2006年7月“愛蘭歌娜號”以上海港為母港開啟日韓航線以來,上海停靠郵輪艘次和旅客吞吐量一直蟬聯全國第一。2012年9月,國家旅遊局批覆上海率先建設“中國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2014年1月,本市發布《關於本市加快中國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有序推進郵輪碼頭和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郵輪碼頭的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和加快打造郵輪產業鏈等措施。2014年3月,交通運輸部也出台了《關於促進我國郵輪運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2014年,上海港靠泊郵輪269艘次,旅客吞吐量達到121.5萬人次。但同時,本市郵輪母港建設還存在配套滯後、航線和旅遊產品單一、碼頭服務水平不高、“霸船”承運糾紛多發等問題。為進一步推進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建設,規範和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規定了四方面措施:一是市旅遊、交通等部門應當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二是市旅遊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標準化體系,對票務銷售、契約簽訂、碼頭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作出規範;三是在郵輪碼頭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等;四是鼓勵境內外郵輪公司在本市註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准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七)關於航運交易和航運金融服務發展(見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航運交易是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上海航運交易所完成船舶交易172艘次,總價值達18.3億元。航運運價指數方面,航交所在已發布CBFI、SCFI、CTFI、CDFI和TWFI等運價指數的基礎上,今年又推出了“一帶一路”貨運貿易指數與“海上絲綢之路”運價指數。為促進航運交易發展,《條例(草案)》明確要求航交所拓展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等公共服務功能,促進航運交易業務的發展;同時要求各專業機構開發航運指數和衍生品,以提升上海航運指數的國際影響力。
航運業是資金高度密集型行業,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需要高水平、多層次的金融服務支持。航運金融主要是指為航運企業提供的融資、保險、兌換、結算等相關業務的總稱。截至2014年底,多家銀行在上海設立航運金融事業部,向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金額達1000多億元;有50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上海從事航運保險直保業務,其中8家專門設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全年船舶險和貨運險保費收入達40.2億元。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航運金融發展,積極服務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一是鼓勵境內外各種社會資本參與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通過設立航運基金等方式提供融資服務。二是支持金融機構在本市建立航運金融結算中心,通過各種方式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結算、避險、信息諮詢等服務。三是本市通過實施航運保險產品註冊制度,支持保險企業積極開發各類航運保險產品。除鼓勵發展傳統航運保險業務外,本市還支持各類航運損害理賠機構、船東互保組織發展,如中國船舶油污損害理賠事務中心、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分支機構等已落戶上海,為航運企業提供保賠服務。
(八)關於科技創新與綠色航運發展(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在國發〔2009〕19號檔案中,明確提出了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要求,具體措施包括著力提升船舶等優勢製造業的研發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加快發展航空等新興製造業和戰略產業等。可見科技創新是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內生性需求。針對本市航運裝備產業基礎較好以及中國商飛公司總部位於上海的優勢,《條例(草案)》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航運創新科技發展:一是支持骨幹船舶製造企業建設國家級的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以及船用設備研發實驗中心,明確安排專門資金用於扶持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的研發;二是扶持以創新型航運產品和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發展,要求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支持推廣實施各類創新成果;三是鼓勵航運相關企業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的融合,通過物流感知網路實現航運資源集中管理;四是支持大飛機、航空發動機等的研發和製造,支持適航審定和航空器運行評審能力建設等。
為利用創新科技提高航運領域的環保水平,打造綠色航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草案)》規定了五方面措施:一是鼓勵航運相關企業加強節能、環保等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和產業化;二是要求市交通等部門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的市場推廣;三是要求港口經營人加強各類污染物排放管理,促進形成綠色港口;四是引導靠港船舶使用岸電,航空企業使用橋載能源設備供電;五是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制度,為加強長三角地區聯防聯控,明確規定本市推進與相關省市建立區域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
(九)關於營造良好的航運營商環境(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
為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條例(草案)》從完善政府服務出發,規定了以下幾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並公布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二是支持國家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最佳化過境免簽政策,簡化通關程式等措施;三是建立航運信息的集中公開制度,市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為企業和個人查詢有關信息提供便利;四是完善航運優秀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對航運優秀人才的入戶籍政策和入境居留等方面作出規定;五是完善航運法律服務體系,要求法院完善航運糾紛審判機制,支持仲裁機構提高仲裁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鼓勵法律服務機構拓展航運法律服務領域,為航運機構和相關企業、個人提供良好的航運法律服務。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發改委、市統計科學套用研究所對草案修改稿相關內容的修改進行了研究。5月24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國家有關駐滬機構、有關區政府,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較為集中的郵輪產業發展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
6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樞紐港和國際航空樞紐港建設”不能涵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範圍,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除海港、空港建設之外,還包括航運服務體系、航運服務環境等樞紐建設方面的其他內容。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修改為:“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關於郵輪產業發展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郵輪旅遊已成為新型消費方式,為促進本市郵輪產業發展,建議對法規相關內容進行補充。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本市郵輪產業這些年來的快速發展,不僅為上海旅遊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同時也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帶來了新的發展動力,地方立法應當發揮引領推動作用,為郵輪產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為此,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作三個方面的修改:
1.增加一款,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在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複製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
2.對第二款作兩點修改:一是將其中的“郵輪旅遊標準化體系”修改為“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二是將“旅行社服務”納入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之中。(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第三款)
3.將第三款修改為:“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第四款)
三、關於通用航空發展
有的部門提出,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5月13日印發《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對通用航空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議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市支持通用航空在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務領域套用。”(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四、關於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
有的部門提出,近些年來,上海航運服務要素集聚,航運實力有所增強,但在世界航運規則的制定上,話語權仍然缺失,建議條例增加支持航運組織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有效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是國際航運中心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儘快突破規則制定與話語權的“軟實力”瓶頸,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三款中增加“鼓勵上海航運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提高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際影響力”的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三十條第三款)
五、關於負面清單管理
有的部門提出,國務院2015年10月2日印發《關於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5號),明確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從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區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建議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完善。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資準入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六、關於航運文化
有的委員提出,航運文化建設是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條例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需要深厚的航運文化底蘊作為支撐,培育航運文化是“十三五”時期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規劃確定的十項主要任務之一,條例就此作出規定是必要的。為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促進形成航運文化服務設施齊全、產品豐富、特色顯著,市民航運知識普遍提高的航運文化環境。”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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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部關於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簡稱《條例》)於8月1日正式實施。7月28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組織召開新聞通氣會,對《條例》內容進行了解讀。
據介紹,《條例》共6章46條,從總體目標、建設推進機制、航運發展扶持政策、海運領域創新措施、郵輪產業發展、國際航空樞紐建設、航運科技創新、航運營商環境等八大方面,明確了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措施以及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在航運發展扶持政策方面,上海將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重點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服務功能創新與完善。
在海運領域創新措施方面,上海將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和沿海捎帶業務,並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推動以自貿區為平台的航運制度創新。
為規範並促進郵輪產業發展,上海將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對票務銷售、契約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作出規定;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等。
《條例》還將航空樞紐建設明確納入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範疇。上海將支持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路,並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提升航線網路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