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

《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共二十四條,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崇明禁獵區管理,保護崇明野生動物資源,推進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崇明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管理部門)

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禁獵區管理的主管部門。

崇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禁獵區範圍內野生動物禁獵管理工作。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規定。崇明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在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禁獵區範圍內禁獵管理的日常工作。

崇明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禁獵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崇明區公安、工商(市場監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經費保障)

市和崇明區及其鄉(鎮)人民政府對禁獵區範圍內禁獵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四條(範圍和禁獵對象)

禁獵區範圍的劃定、調整,由崇明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提出,經崇明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本規定所稱的野生動物,是指以下陸生野生動物:

(一)列入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二)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

(三)經科學評估確需保護的,並由崇明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第五條(禁獵巡查制度)

禁獵區實施野生動物禁獵巡查制度。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禁獵區巡查方案,並報崇明區人民政府批准。禁獵區巡查方案應當明確參與部門、職責分工、人員構成、巡查頻次、重點巡查區域、具體處置措施等內容。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禁獵區巡查方案,組織專業隊伍實施巡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巡查工作予以協助、配合。

禁獵區範圍內公益林、商品林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落實專人在其養護區域內進行巡護,並建立巡護檔案。養護責任單位發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條(標識設定)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等重點區域,設定禁獵警示標識。

公共綠地、大型商場、賓館酒店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樞紐、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野生動物保護標識。

禁獵警示標識和野生動物保護標識的製作、設定規範,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技防設施)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以及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多發的其他區域,安裝紅外相機、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予以監控。

第八條(禁獵要求)

禁獵區範圍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範圍內,除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時禁止使用以下獵捕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一)弓箭(弩)、射釘槍等擊發類工具;

(二)捕鳥器、捕蛇夾等捕捉類工具;

(三)以人工模擬發聲、食物、活體動物或者動物標本等進行誘捕,但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依法經批准的除外;

(四)崇明區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第九條(禁止食用及購買)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條(禁止餐飲招徠)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第九條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為內容,製作招牌或者菜譜等。

第十一條(收容救護)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由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農業防護)

野生動物對農作物可能造成危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必要的農業防護措施。

崇明區農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推廣科學合理的農業防護措施,指導具體農業防護措施的運用,有效減少農作物損失和對野生動物的傷害。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企業研究、推廣農業防護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三條(村規民約)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通過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等方式,引導居民、村民遵守禁獵區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公眾參與)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禁獵區野生動物禁獵、保護工作。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溝通交流機制,聽取志願者組織和個人、社會公眾對禁獵區野生動物禁獵、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宣傳普及)

崇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禁獵、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野生動物禁獵、保護法律法規,普及禁獵對象、禁用工具和方法以及相關標識含義等知識。

第十六條(信息溝通機制)

崇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獵區管理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組織崇明區野生動物、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等相關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研究禁獵區管理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複雜案件處置)

對於情況複雜、需要多個部門共同處置的野生動物案件,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信息及時上報崇明區人民政府。崇明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崇明區野生動物、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等相關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採用聯合執法等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行刑銜接)

崇明區野生動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崇明區公安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明確野生動物案件移送的程式和材料。

第十九條(考核評價)

崇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禁獵區野生動物禁獵、保護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對各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體系。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部門的野生動物禁獵、保護管理工作的社會評議活動。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崇明區野生動物、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舉報非法獵捕、生產、經營、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等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對於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經查實的舉報行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崇明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食用者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購買者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違法發布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規定,崇明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實巡查責任的;

(二)怠於履行複雜案件的上報或者組織處置職責的;

(三)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進行處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未依法履行禁獵區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參照執行)

本市其他禁獵區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解讀

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於5月15日起施行。《管理規定》明確,禁獵區範圍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獵區範圍內,除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時禁止使用以下獵捕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弓箭(弩)、射釘槍等擊發類工具;捕鳥器、捕蛇夾等捕捉類工具;以人工模擬發聲、食物、活體動物或者動物標本等進行誘捕,但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依法經批准的除外;崇明區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本規定所稱的野生動物,是指以下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經科學評估確需保護的,並由崇明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需要普通市民注意的是,《管理規定》還明確: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根據《管理規定》,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食用者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購買者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為內容,製作招牌或者菜譜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崇明區野生動物、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舉報非法獵捕、生產、經營、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等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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