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溝通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推動產業發展。
協會定位:以提升室內設計在行業中的龍頭地位,運用室內裝飾服務業的載體,帶動和促進室內裝飾製造業的創新,謀求室內裝飾產業鏈的共同發展。
服務範圍:室內裝飾、推薦展示、諮詢評價、業務培訓、行業調研、環境保護、信息服務、技術交流、標準制定。
協會章程
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章程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IDT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由本市室內裝飾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聯繫,推動行業的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任務是:
(一)根據會員需要,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促進產業發展。
(二)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質量和服務標準,規範行業行為,進行行業自律管理。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三)接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委託,組織開展對相關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的評審、推薦、考核、評定。
(四)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進行與其他行業或組織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和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以及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處理。
(五)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行政管理部門就有關室內裝飾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和聽證。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開展國內外行業交流和合作,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和相關資料。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承擔本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九)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警告、通報、開除會員會籍等處理),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相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行業調研、行業統計、行業培訓、行業評比、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諮詢服務、評估論證、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
(三)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協會舉辦經營的實體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為前提。
(四)本協會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助辦會”的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會員範圍:
凡經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本市和境外、外省市在滬的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本市室內設計從業人員,承認本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納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勞酬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以及負責人,交理事會批准和決定,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協會分支(專業委員會)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行業發展和相關會員單位要求,經理事會決定,報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若干分支機構性質的專業委員會,由協會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組成部分,不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協會承擔。專業委員會須依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及協會授權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會議負責制,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名,每屆任期5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本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推薦,報協會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會議,是專業委員會的最高執行機構,重大活動及事項應由主任會議通過並報協會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業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領導日常工作,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由協會秘書長提名,經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由協會秘書處協調設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業委員會可按照協會發展會員的程式發展會員,發展的會員須加入本會,既是協會的會員同時是該專業委員會的成員。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變更,需由主任會議通過後,報理事會批准,由協會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業委員會收取會費,接受的捐贈、服務收入歸協會所有。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計畫向協會報銷。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以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遇有不可抗拒因素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8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