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宗教、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法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協調民族關係;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來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3.參與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代表人士,指導民族民眾團體工作。
4.參與市民宗委與少數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清真食品工作。
5.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6.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搞好自傳、自治、自養工作,走獨立自主、自辦教會道路。
7.推動宗教、民族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團結和動員廣大民族、宗教界的民眾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8.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揭露和打擊披著民族和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參與綜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動。
9.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
10.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11.指導各鎮(區)民族、宗教事務工作,協助處理宗教、民族方面的突發事件。
12.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