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吉林商會

上海市吉林商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商會簡介

上海市吉林商會”於2007年12月18日在上海成立,現有會員單位過百家。 目前吉林人在滬註冊資

本50萬元以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達2300家,註冊資本總額超過40億元。先後湧現出吉盛偉邦、天治基金、吉林大成等一大批具有較強影響力的企業。 上海市吉林商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引導會員遵紀守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吉林籍企業的發展,為加強和推動吉滬兩地經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豪爽大氣、頑強拼搏、吃苦耐勞是吉林人與生俱來的精神所在,吉林商會要以高品質的活動、高水平的服務,團結和感召企業家,不斷激發他們的創造性和激情,不斷增強商會的生機、活力和凝聚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吉林商會,英文名稱: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並接受吉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
第二條 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辦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吉林籍企業的發展。為加強吉滬兩地經濟聯繫、促進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為會員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繁榮吉滬經濟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活動。
第四條 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五條 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引導會員強強聯合,提升吉林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 加強與吉滬兩地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支持會員在滬依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兩地經濟共同發展構築平台,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和科技的合作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接受本會章程,以吉林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吉林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為主體,以吉林籍在滬的有識之士為代表,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有權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諮詢和服務,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給予幫助:
(四)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本會有監督的權利:
(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熱心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提供經濟貿易信息和相關資料;
(三)發展本會會員,按期向本會反映和匯報會員情況;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聲明。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義務時可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經催告仍不繳會費的,經理事會批准可勸其退會或予除名,有疑義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召開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副會長、會長。上述選舉採取舉手表決方式;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
本屆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報吉林省政府駐滬辦事處和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批,經同意後依法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登記和註銷;
(三)確定秘書長。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決定增補或罷免理事,增補或罷免後提交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四)決定聘請顧問;
(五)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根據需要,會長辦公會議可不定期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理事,其單位應具有行業代表性。理事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可連選連任。理事調動、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後,即不再擔任理事,單位指派的理事缺額由原單位接任的主要負責人增補或及時派人接替。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管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會長指定,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大項經費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會長簽批。(具體財務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財務和會計法規、政策,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監督和審核;本會的資產應登記造冊妥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吉林省政府駐滬辦事處和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批准,並按法定程式處理好善後事宜,向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本單位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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