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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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上海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協會成立於1993年。協會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黨和國家的勞動就業方針、堅持改革開發,反映勞服企業的要求,為勞服企業服務,促進勞服企業的發展。業務範圍:調研、諮詢、信息、協作、培訓、質保、交流等方面以及承辦委託工作。刊物:《上海勞企信息》。
[會長] 閻友民
[秘書長] 朱飛
[聯繫人] 邱兩木
[地址] 安遠路45號

協會章程

上海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協會(簡稱上海市勞企協)。成立於1993年6月,是全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簡稱“勞服”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也是中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協會的地方協會。
協會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黨和國家的勞動就業方針,堅持改革開放,反映勞服企業的要求,為勞服企業服務,促進勞服企業的發展。協會為會員單位積極開展調研、諮詢、信息、協作、培訓、質保、交流等方面的服務,以及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上海市勞企協有各區(縣)、行業(集團)勞企協工作委員會和聯絡員單位組織51個,團體會員近1000個。協會在政府、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的信息、反映企業的願望,促進企業社會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發展勞服企業經濟,竭誠服務。近年來,協會積極在提高服務水平、延伸服務領域等方面下工夫,如:今年在“第十二屆全國勞服企業小企業優秀質量管理小組成果發布會”上,本市有4家勞服企業獲得一等獎,取得歷年來最好的成績;同時,市協會積極發揮各工作委員會、聯絡員作用,加大服務力度,更好地為會員單位服務,為上海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促進就業作出積極貢獻。
協會領導名單
會 長: 閻友民
副會長: 朱 飛 楊德鳳 李念政 周志恆 黃伯龍 霍滿欣
秘書長: 朱 飛(兼)
副秘書長:邱兩木
上海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協會章程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協會(簡稱上海市勞企協)是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簡稱勞服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本協會是中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黨和國家的勞動就業方針,堅持改革開放,反映勞服企業的要求,為勞服企業服務,促進勞服企業的發展。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 開展調查研究,探討勞服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及其解決途徑,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向政府反映勞服企業的要求;
(二) 開展勞服企業諮詢服務和信息交流工作,溝通企業與各有關方面的聯繫;
(三) 組織經濟協作,促進地區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合作;
(四) 組織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勞服企業素質;
(五) 開展與國外社團組織的聯繫,促進勞服企業同國外企業間的經濟技術合作;
(六) 開展勞動就業服務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七) 幫助引導勞服企業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和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就業服務機構委託的工作。
業務範圍:有關調研、諮詢、信息、協作、培訓、質保、交流、承辦委託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申請的勞服企業與勞動就業服務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團體,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批准,可以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優先享受本會的有關服務;
(三)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監督和建議;
(四) 有退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決定解除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職責是:
(一) 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 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制定並修改協會的章程;
(四)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成員;
(五) 審議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六) 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是協會的領導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般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由會長召集。理事會的決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贊同通過方能有效。其職責是: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二) 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討論並決定協會的近期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提出並制定修改協會章程的建議和方案;
(五)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決定副
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第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正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贊同通過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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