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成立於1985年4月22日,是經上海市民政局登記核准的社團法人,現有單位會員600多家。協會的主管機關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的根本宗旨是: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黨和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協助政府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本市交通運輸行業的經濟發展。

內設機構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設有十個分支機構,分別是職教與質量工作委員會、交通運輸安全工作委員會、技術標準與智慧型交通工作委員會、交通節能減排工作委員會、運輸與物流專業委員會、港航運輸專業委員會、國際貨櫃運輸專業委員會、國際貨櫃倉儲專業委員會、軌道交通專業委員會、監管車輛專業委員會。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四部一室,即聯絡部、培訓部、諮詢部、編輯部、辦公室。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的辦公地點為黃陂北路9號福地大酒店15樓。

協會期刊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辦有《上海交通運輸》雙月期刊和《上海交通》半月信息動態彙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TRANSPORTA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T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交通運輸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發展戰略,充分發揮自身橋樑紐帶和聯繫廣泛的優勢,加強為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的服務工作,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在促進本市交通運輸事業又好又快和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為把上海建成現代化國際大都市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促進會員單位和整個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有效合作和資源共享,不斷增強業內綜合素質和管理能級。

(二)廣泛聯繫會員單位及業內企業,通過組織交流、協作、研討等活動,為行業發展提供諮詢服務。

(三)收集業內動態,辦好《上海交通運輸》會刊、《交通信息》彙編和協會網站,向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提供綜合交通發展的各方面信息。

(四)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發展戰略、產業導向、改革政策、管理體制、技術標準、技能資質、安全評估、節能減排、質量考核、市場拓展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和諮詢、決策服務。

(五)關注會員訴求,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代表行業向有關部門反映影響行業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事項,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六)引導業內企業自覺遵守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加強誠信建設,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協助政府部門查處違背行約,損害行業形象的各種問題。

(七)堅持科技創新,加強人員培訓,推進名牌戰略,為業內技術進步、產品升級和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中介服務。

(八)加強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有關社會經濟團體的聯繫溝通,拓寬聯絡渠道,促進學習交流,加強友好合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協調、學術交流、政策研究、專業培訓、諮詢服務、安全評估、標準制訂、會展招商、政府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本市交通運輸行業合法經營的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員單位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維護行業規定和行業利益;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民主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內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成員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協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劉漣清,現任上海鐵路局黨委書記。曾任上海鐵路局副局長兼上海分局局長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乾觀德。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辦公室副主任、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副局長、正局級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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