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藥飲片價格管理辦法

第四條(定價許可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藥飲片,由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向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提交的定、調價材料,接受價格初審,而後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公布中藥飲片的最高零售價格。 制定或調整中藥飲片價格必須反映藥材市場供求狀況、價格趨勢,經營企業可根據各自經營狀況,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自主定價適度競爭。 第六條(定價辦法)制定中藥飲片價格應以藥材市場行情及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由經營者依據生產成本、費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提出價格申請。

上海市中藥飲片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本市中藥飲片的市場秩序和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中藥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上海市定價目錄》、《上海市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含零售藥店)、醫療衛生機構銷售的中藥飲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形式)
本辦法所稱中藥飲片中,凡是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中藥飲片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餘的中藥飲片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定價許可權)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藥飲片,由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向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提交的定、調價材料,接受價格初審,而後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公布中藥飲片的最高零售價格。經營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場銷售價格。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藥飲片中,需經醫生處方銷售的品種,經營企業應上報生產經營成本等價格材料,由上海中藥行業協會協調平衡其銷售價格;其他中藥飲片,經營企業可自主定價銷售。
第五條(定價原則)
制定或調整中藥飲片價格應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鼓勵適度競爭。制定或調整中藥飲片價格必須反映藥材市場供求狀況、價格趨勢,經營企業可根據各自經營狀況,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自主定價適度競爭。
——堅持公平公正,實行集體審議。制定或調整中藥飲片價格要結合經營企業實際購進藥材價格和實際經營成本狀況,對矛盾突出的品種應通過集體審議,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最高零售價。
——堅持統籌協調,自覺接受監管。制定或調整中藥飲片價格要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成本、醫保支付能力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制定合理價格,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定價辦法)
制定中藥飲片價格應以藥材市場行情及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由經營者依據生產成本、費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提出價格申請。經營企業需提交中藥飲片價格申請、中藥飲片成本申報表、生產企業GMP證書、原藥材進貨發票、上年度企業銷量等材料。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在收到企業上報材料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報的中藥飲片進行價格初審,對中藥飲片的生產成本、市場供應等情況開展監測、調查,並組織召開價格協調會議,按照規定程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
市價格主管部門收到行業協會的初審意見後,應進行價格複審,並安排最高零售價格。對其中矛盾較為突出的飲片價格應提交市藥品價格集體審議會議討論,按會議提出的審核意見做出定調價決定,安排最高零售價格。
第七條(作價公式)
(一)中藥飲片的出廠、批發實行同價,無稅價與增值稅分開。中藥飲片出廠價的計算公式為:
飲片含稅出廠價格(飲片含稅批發價格)=〔原藥材實際進貨價/(1-損耗率)+各項期間費用〕*(1+成本利潤率)*(1+增值稅率)
其中,各項期間費用標準為5元/公斤,成本利潤率為5%。最高損耗率標準原則上按以下規定執行:
項目 淨制 淨制+切制 淨制+切制+炮製 淨制+炮製 其他+炮製
損耗率* 10% 15% 30% 30% 35%
*中藥飲片中的全草類品種最高損耗率標準可上浮15%。
(二)中藥飲片零售價的計算公式為:
飲片最高零售價=含稅出廠價*(1+流通加價率)
最高流通加價率為:25%。
第八條(價格公布與執行)
上述屬於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藥飲片的最高零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通過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和《上海價格信息》(醫藥專刊)統一向社會公布。屬於市場調節價管理,需經醫生處方銷售的中藥飲片銷售價格,由上海中藥行業協會通過其網站和《上海價格信息》(醫藥專刊)向社會公布。
本市所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統一執行審核公布的中藥飲片最高零售價格。
第九條(價格監督與檢查)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零售藥店應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中藥飲片的生產、經營者應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成本資料及其他有關申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價格。所售中藥飲片應質價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價率銷售。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藥品生產經營、醫療衛生機構和零售藥店中藥飲片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價格違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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