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上市保薦人是指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作為其上市推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保薦人的職責
(1)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2)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規、本規則及股票上市協定規定的董事的義務與責任;
(3)協助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並辦理與股票上市相關的事宜;
(4)提交股票上市推薦書;
(5 )對股票上市檔案所載的資料進行核實,保證股票上市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6)協助發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7)協助發行人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上市保薦人和證券保薦人的區別
證券保薦人一般被理解為是上市推薦人,其實兩者是不同的。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之間的共同性表現為: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均是在市場內找一些合適的公司而協助這些公司上市。在向聯交所申請上市的過程中,由於這些公司是由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推薦上市,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們有責任對這些公司的業務作出詳細的了解及驗證,包括參觀這些公司的工廠、辦公室,查看他們的業務檔案,及委聘律師查核這些公司的法律檔案等等。
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的區別性表現在:
第一、保薦人的推薦對一個公司能否在二級市場上市起有關鍵作用。二級市場和主機板市場的上市申請區別在於,二級市場施行的是寬鬆式的核准制,沒有限制額度,只採用了形式審查。一般來講,對於保薦人推薦的公司的上市申請主管證券的部門也會予以批准。同時二級市場的證券主管部門為了達到對上市公司管理的目的,對保薦人也實施嚴格的管理方式第二、證券保薦人履行的推薦職能對於公司能否進入二級市場有決定性的作用;證券保薦人不僅要進行推薦還有輔導、監督、擔保、報告等職責
第三、推薦人的只能僅限於在公司上市之前,上市後即中止,證券保薦人的職責期限更長,延續到公司上市後數年的存續期內。
保薦人考試報考條件
保薦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企業,且在最近三年內沒有不良經營紀錄;
(二)有長期投資能力或長期權益資金供給力的獨立法人,如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擔保公司、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金融機構、企業孵化器等;
(三) 註冊資金或淨資產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四)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 有規範的章程和組織機構;
(六) 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