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特色
(一)獨立的組織機構
獨立的民眾性組織,調解員與當事人有平等的社會主體地位。創新的組織機構模式使上善人民調解工作室在調解人民內部矛盾時更能保持中立,更能貼近和說服民眾並被認可。
(二)調解員隊伍專業性高
調解員隊伍平均年齡在35歲左右,工作積極性高,且均有法律背景,本科以上學歷,專業素養高。首創引入心理學專業的調解員,提高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
(三)專業培訓保障好
與司法系統及相關實務部門的資深人士、國內多所著名政法高校及法學院的著名法學專家組成專家顧問團隊,強大的團隊力量更能解決好複雜疑難的矛盾糾紛。定期業務培訓調解員,不斷提升調解能力。
(四)新型調解工作機制
創新的人民調解工作形式、內容和工作機制,銜接“大調解”模式,規範管理,將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調解員專業化能力建設、考核激勵機制等及信息化平台建設有機結合,提高調解的效率和效果。
受 理案件範圍:
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可以依法受理調解民間糾紛。
(一)包括: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有關人身和財產權益方面的民事爭議。
(二)例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人民調解應不予受理。具體包括觸犯刑律、不允許和解的刑事案件;應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件;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已經處理、判決的案件;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案件。
人民 調解的好處
1.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有助於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的功能;同時法律規定了該類案件較短的審理期限,使人民民眾在較短時間內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2.人民調解及申請司法確認均不收取費用。
3.人民調解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的方式靈活,程式簡單,能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民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
人民調解的調解作用
人民調解是人民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對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減少糾紛,預防犯罪,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