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抄、政策;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加強對金融業服務自、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做好全市金融機構年度責任目標體系的建立互、調整完善和考評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年度責任目標動,對金融機構落實政府責任目標進行考核。
(三)負責聯繫駐市各金融監管機構,為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四)聯繫各類金融、保險和證券機構,引進市外和外資金融機構入駐,並搞好配合服務;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保險和證券機構合作,促進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五)促進全市資本市場的改革、培育和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協調服務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全市企業改制上市;協調上市公司重組、兼併和再融資工作;聯繫和服務資本市場中介機構。
(六)牽頭負責地方投融資體系建設;指導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各項決議、決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七)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全市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指導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