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文物概述
《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規定:文物藏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一般文物。
三級文物定級標準
(一) 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比較重要的文物;
(二) 反映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或某一時代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三) 反映某一歷史事件或人物,對研究某一歷史問題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四) 反映某種考古學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徵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五) 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 某一歷史時期藝術水平和工藝水平較高,但有損傷的作品;
(七) 古舊圖書中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善本;
(八) 反映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九) 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 反映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一) 其它具有比較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